壹、前言
馬總統於今年四月上旬召開國安會議裁示將台灣人才外流失列為國安問題後不久,即傳出撞球選手吳珈慶傳出移籍中國大陸,顯見台灣人才外流的情形不僅在財經、科技、教育、醫療界,甚至體育界也無可倖免,尤其在全球化之後,國際間的人才流動已成為普遍現象,台灣如何提出肆應時代的人才競爭策略是政府亟須重視的議題。
事實上,台灣體育人才的外流,吳珈慶並非第一例,不論棒球、籃球等項目已有諸多優秀選手紛紛至國外或中國大陸發展,只是吳移籍中國大陸,牽涉到敏感的國籍議題,故備受關注。僉以競技運動咸被認為不僅可促進國際間實質外交關係,亦為展現國力、宣揚國威、提升國家聲望與地位之有效方式,而優秀的體育人才是競技運動能夠高度展現的關鍵。本文爰以體育界為例,分析國內體育人才外流的原因並提出建議事項,以供有司參考。
貳、台灣體育人才外流的因素
一、運動選手生涯及就業輔導機制尚未完整
國內對於優秀運動選手的獎勵可分為以提升運動員榮譽感或實質獎金的部分,例如: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精英獎勵辦法,另有針對運動員未來生涯規劃所訂定的相關辦法,例如: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教練獎勵辦法等。此外,體委會於2009年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設置運動發展基金並據以制訂了「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訂定了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各項運動選手培訓、培育、輔導與照顧的相關作業要點。
由上述相關法規及運動發展基金的設置或許多人會認為政府對運動員獎勵制度尚稱完整,惟細究各獎勵辦法可以發現不論是何種獎勵辦法對於部分優秀運動選手的獎勵依然不足,尤其是非主流運動賽事或運動項目,且運動發展基金經費的主要來源是運動彩券發行盈餘之撥入款,因國內運彩的銷售量並不如預期,連帶的使得撥入運動發展基金的經費受到影響,後續的經費是否能支應相關作業要點訂定的工作,值得考量。
二、獎(鼓)勵企業贊助及運動產業發展法規尚不健全
職業選手以個人身分出賽,不代表國家出賽,國家固然毋須提供其獎助金或相關獎勵措施,然而職業選手赴賽最需要的無非是來自於社會各界,尤其是企業界的奧援,惜國內因迄今對獎、鼓勵企業投資運動產業、選手的具體措施尚不足,使得企業對運動產業或運動選手的投資裏足不前,也是造成國內運動環境不佳,以及各項運動缺乏奧援的主因之一。例如:財政部於今年一月底公布「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的最新解釋令,主要修改的內容是從原本「企業捐贈個別運動選手不能列報費用,捐贈運動團體得全額列報費用」,放寬成「捐贈培養支援運動員(無論個人或團體),以及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之款項,可作為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惟企業並非贊助所有選手都可以抵稅,受贊助的選手必須曾經以國手身分出席國際正式公開賽獲錦標賽,換言之,對於新秀運動員而言,依然難以獲得企業贊助。
再者,「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草案」雖於今年3月30日送立法院一讀通過,明訂企業贊助培養運動員、捐贈運動器材、場館或門票給學校的費用支出,可抵減所得稅,然而是否能順利完成立法作業,以健全運動產業發展的環境,尚待觀察。
三、職業運動環境尚未健全
多數運動選手從中、小學時期即投入專項訓練,累積參賽實力和經驗,多數選手離開競技運場,相關的專業就業機會不多,若改投其他行業,其寶貴知識、技能與經驗無法獲得傳承甚為可惜,因此職業運動是運動選手延續運動生涯的首選,但台灣的職業運動有棒球、高爾夫球、籃球、撞球等,較具規模的職業運動卻僅有職業棒球一項,惟中職卻接連發生發生多起簽賭放水事件,以及各種負面因素的影響,導致職棒運動環境每況愈下,優秀球員若受到國外球團的賞識,即選擇向外發展。
再就撞球運動而言,十多年前,在台灣撞球好手於曼谷亞運摘下金牌後,撞球運動頓時成為熱門的運動,撞球館如雨後春筍般林立,但好景不常,在新興娛樂產業如:網咖、電子遊樂業等的衝擊之下,紛紛面臨關閉的命運,連帶讓國內撞球運動發展受到影響、賽事減少,選手缺少比賽舞台,當然只能選擇還向外尋求機會。
至於高爾夫運動,1980年代末期因球場開發所衍生的弊案,導致國人對高爾夫運動的印像總是與貴族化、特權化。僉以依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規定,每座高爾夫球場的設置往往需要逾50公頃的土地,台灣因地狹人稠且高爾夫球場的開發常導致環境保育堪慮等問題,高爾夫運動在台灣的發展仍受限。
質言之,優秀職業運動人才不斷外流,勢必難以培養出國內運動明星,當賽事缺乏運動明星,職業運動就可能淪為業餘運動。體育人才不斷外流說明了國內職業運動環境尚未健全的窘境,顯然要留住優秀職業運動人才,就必須健全國內職業運動環境。
參、建議
綜上可見,我國優秀體育人才流失的原因在可歸納為對其未來生涯發展以及對我國運動環境的憂心。因此,政府宜正視國內傑出運動之生涯輔導,以留住人才。
一、修訂現有法規,擴大獎勵對象及範圍
為有效激勵運動員在國際體壇上為國爭光,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盤檢討獎勵運動員的相關辦法,例如:「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允宜考量增加世運、世大運以及非奧運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錦標賽獲獎者之獎助學金,以高額獎金吸引更多運動員為國爭光。「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允宜考量擴大輔導對象,讓更多的優秀運動員能無後顧之憂的投入賽事,另因該辦法中雖提及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資格者,得不受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遴聘之限制,以及具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之各級教練者,輔導至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級學校擔任運動指導教練,然而國內投入專業訓練的選手愈來愈少,教練工作並不穩定,且在嚴重少子化下,教師工作未來也沒什麼保障,基此,體委會對傑出運動員的獎勵辦法應更寬廣。
二、善用運動發展基金,發掘、培訓及照顧體育運動人才
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動辦法中明定該基金之用途涵蓋了發掘、培訓及照顧體育運動人才支出;輔導、辦理促進運動人才之運動就業及運動事業發展之創新研發、人才培育等支出,故體育主管機關允宜切實檢討運動發展基金之運用,俾落實運動發展基金之設置法益,改善我國頂尖傑出運動選手之處遇條件,積極肆應全球化之後,稀有傑出運動人才之國際競逐挑戰,持續提昇我國運動競技水準。
三、制定運動產業發展法,提高企業贊助運動事務之意願
運動產業的蓬勃發展除了可以提升運動競技水準,更能夠擴大與創造就業市場與機會,且職業運動選手,最需要的奧援是來自於企業界的贊助,藉此建議體育主管機關允宜積極協調立法機關,俾已付立法院審查之「運動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草案」得以順利完成立法作業,以健全運動產業發展的環境。
四、放寬國際優秀人才延攬限制,延攬優秀國際體育人才
除了留住人才、培育人才之外,如何延攬國際優秀體育人才為台灣競技運動效力,實值政府必須一併考量的議題。基此,政府必須放寬國際優秀人才延攬限制,俾吸引優秀國際人才為台灣壇所用,同時針對我國未來競技運動所需的人才與數量來延攬國外人才,彌補現階段人才不足的部分以確保並落實長期化培育計畫。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曾刊登於100.5.8中央日報網路星期專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