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法通則」草案係為落實憲法對提高地方稅自主權及地方自治權之保障而制定的。根據「地方制度法」,各級地方政府依法得徵收各種稅款及開闢財源,在積極方面鼓勵地方籌措地方建設所需資金,另在消極方面則可避免地方過度仰賴中央補助,以強化地方財政能力,健全地方財政。
儘管此一通則之制定,未來可提高地方財政自主能力,然而在客觀經濟環境欠佳,及現行財政稅務法規之限制下,此效果恐難於短期間發揮作用。
首先,由於目前經濟景氣不振,地方百業蕭條,失業人口普遍增加,再加上證券市場及房地產市場持續低迷,縣市政府能夠揮灑的空間,實際上非常有限。地方政府欲提高地方稅方式或加徵國稅附加稅方式來拓展財源,恐怕無法達成。
以目前「財政收支畫分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之國稅及直轄市、縣市稅之定義,國稅中之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煙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礦區稅等,似乎是地方政府可以附加稅方式課徵的主要稅目。由於目前經濟景氣不佳及股市低迷,短期間地方政府難藉此增加稅收。惟未來經濟及金融環境好轉,工商較發達之直轄市將優先受惠。
其次,「地方稅法通則」之實施,必須有配套之配合措施。此包括修改「財政收支畫分法」中之中央統籌分配稅制度;落實地方政府以地方自治條例制定地方稅法,使現行土地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印花稅等稅法,回歸地方政府及議會。換言之,上述有關地方稅法應回歸地方自主修訂,方符合地方自治精神。不過,於過渡時期,以「地方稅法通則」為法源,允許地方自治政府在百分之三十之範圍內調整地方稅率,不失為變通辦法。
比較受爭議的是中央統籌分配稅制度一直未有效制定。隨著未來北高兩直轄市可以依據地方稅法通則,調漲國稅稅率以為附加捐,統籌分配稅款應優先改善工商業不發達之貧困、偏遠縣市及離島縣市。亦即應提高這些地方之分配比例。此外,「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八條規定之中央政府可保留之營業稅比率,適度由現行百分之六十調降為百分之五十,俾擴大統籌分配款之大餅。
第三、中央政府於地方稅法制定及修訂權力歸還地方政府前,應遵重地方政府意見,避免一意孤行調整各項地方稅目。例如:最近陳水扁總統即指示調降土地增值稅,目的在提振房地產市場景氣。姑且不提此項財政政策是否能夠奏效,然而此項降低土地增值稅率措施,明顯違背地方自治精神,侵犯地方政府之財政權。
換言之,陳總統或各位立委主張調降土地增值稅之政策,若付諸實施,則將與「地方稅法通則」之立法精神相違悖。
事實上,中央政府調降土地增值稅應尊重地方政府意見,除了基於地方自治之憲法精神外,由於目前地方財政困難,此種財政困境將雪上加霜。難怪常被批評為「中央請客,地方買單」,造成地方財政缺口不斷擴大原因之一。
依據財政部初步估計,針對陳水扁總統指示調降土地增值稅一、兩年之方案,每年地方政府稅收損失四百億元,其中以臺北市衝擊最大。政府擬以一般補助款彌補。然而,前些日子,行政及立法兩院才為行政院主計處之一般補助款撥付及分配未依法辦理,是否補助款制度具透明化亦值得檢討,而有紛爭,如今政府擬以一般補助款彌補土地增值稅調降之稅收損失,是否可行,頗值得觀察。
儘管「地方稅法通則」完成修法將有助地方財政之改善,然而土地增值稅調降政策明顯牴觸此通則之立法精神。此外,中央統籌分配稅制之建立,仍有賴政府朝野共同努力,早日完成「財政收支劃分法」之修訂,方能使地方稅法通則順利發揮改善地方財政效果。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0.5.6中央日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