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War Ukraine。)
俄羅斯藉由維和之名入侵烏克蘭,業已逼近一個禮拜,先行不去論斷最後的結局,但是,復歸於〈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 of the Child)的關懷旨趣和最高指導原則,那麼,這一場武裝衝突戰禍,宜是要有保障兒童權利的相關思維,藉此說服自己如何表述應該要有的文明化內涵。
誠然,這一場俄烏交戰,自當是有歷史糾葛、地緣政治、戰略布局、全球經濟抑或核戰危機的多重論述意義,但是,跳脫不同國家的各自立場考量,那麼,軟調、柔性且溫和的〈兒童權利公約〉精神意旨,便有醍醐灌頂之效,這是因為:首先,獲得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認可締約的〈兒童權利公約〉,清楚揭示:「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因此,其出生前與出生後均需獲得特別之保護及照顧,包括適當之法律保護」,至於,聯合國憲章也揭示,體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與不可剝奪的權利,乃是世界自由、正義及和平的基礎,而此一基本人權與人格尊嚴及價值之信念,便是〈公約〉的核心價值。冀此,從基本的生存與發展權益出發,擴及到相與關聯的各項權益保障內涵,指陳出來:烽火連天的武裝衝突,弱勢中的羸弱兒童,無論是顛沛流離或砲火傷亡的人身遭遇,著實都是違背了〈兒童權利公約〉的基本精神,就此而言,各個締約的國家自當是要責無旁貸扮演守護神的角色,以讓可能的戕害或可以避免的災難,不至於成為生命中無法承受之重。
基本上,因為武裝衝突所涉及到〈兒童權利公約〉的相關條文,直接對應的旨趣,包括有第6條(生存及發展權)、第9條(不與父母分離之權利)、第19條(不受到任何形式之不當對待)、第22條(難民兒童)、第38條(武裝衝突)等,也就是說,兒童理應是要獲得特別的照顧,這實乃是一項普世價值,更遑論於戰爭期間祭出積極差別待遇的必要性,就此而言,「承認兒童有與生俱來之生命權」(第6條)、「應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而使兒童與父母分離」(第9條)、「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申請難民身分或依應適用之國際或國內法律或程序被視為難民的兒童,不論是否與其父母或其他人隨行,均能獲得適當的保護及人道協助」(第22條)以及「締約國於發生武裝衝突時,應尊重國際人道法中適用於本國兒童之規定,並保證確實遵守此等規定」、「依據國際人道法之規定,締約國於武裝衝突中有義務保護平民,並應採取一切可行之措施,保護及照顧受武裝衝突影響之兒童」(第38條)等條文旨趣宣示,含蓋有從生命權到生存權、從消極措施到積極作為、從尋常生活到武裝衝突,以迄於從一般身分到難民兒童,在在凸顯出來兒童不應該是武裝衝突的祭旗或犧牲品。
事實上,聚焦於『難民兒童』而來之相關的公約條文宣示,包括有第7條之出生登記,姓名及國籍,藉此凸顯兒童享有特定國家之國籍和相關的保護;第8條之身份權,目的在於建立國家防止兒童失蹤的義務;第10條之因家庭團聚請求入出境,以積極的人道主義,迅速處理入出境之請求;第20條之喪失家庭環境之兒童,基於兒童最佳利益,來讓非自願流離失所的兒童或雙親失蹤、失去照顧能力,採行離開原生家庭的相關措施;第35條之誘拐,買賣或販運,對於遠離原國籍且無人陪伴或無父母陪伴之兒童,給予身分認證和了解他們的去向;第37條之殘忍,不仁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強調被剝奪自由的兒童,應受到人道待遇,其人性應受到尊重;第39條之被害兒童之康復與重返社會,彰顯遭遇武裝衝突之兒童,應當建立符合文化背景和對性別敏感的精神衛生保健,並且提供合格的心理衛生諮詢;以及〈兒童權利公約〉的兩份任擇議定書(<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藉此防範兒童被捲入武裝衝突和人口販運。
總之,如是因果的人人平等,倘若採取的是鴕鳥心態和置身事外的虛應漠視,那麼,武裝衝突的悲慘世界,也絕非只是侷限於東歐的這一場俄烏戰爭,而是皆非局外人的您、我,要去等待縱容之下的共難結局,就此而言,訴諸的是對於〈兒童權利公約〉的具體履踐,而非鏡花水月般的徒具條文。
藉由兒童權利之父——柯札克(Janusz Korczak)的理論和精神,完備<兒童權利公約>的核心價值,只是,武裝衝突的戰亂,對於將兒童視為是行使權利之主體的進步內涵,已然是退回到兒童要如何得以被保護的卑微訴求,而此一迷思與弔詭,自當也是一記的文明警鐘。
(本文曾刊登於111.03.04 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