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要問的便是「卓越」的定義為何?「卓越」的標準何在,如何評斷?如果按照我們當前的評鑑標準來看,很顯然的,我們是以西方的學術評鑑典範(例如SCI、SSCI)來作為評鑑台灣學術成就的標準;而且是以西方的自然學科評鑑典範來評鑑台灣的人文社會學科的成就,這中間是否存在東方和西方、自然學科和人文社會學科間的學術落差?不無疑問。
再者,台灣的教育界和學術界一向高舉「學術自由」的大纛,台灣的人文社會科學界也正是在這樣標榜「自由」的風氣中,才能夠培育出許多傑出優秀的人才,在每個不同領域開展出璀璨耀眼的成就,並且鼓勵許多能人奇才揮灑創意,創造、激盪出許多具有生命力和撼動人心的作品而揚名國際。然而,如果我們按照現今的評鑑制度來看,這些在人文社會領域可以被視為「卓越」的成就和作品,在自然學科的眼光和標準下是否依然卓越?而用自然學科的眼光和標準,來評斷何謂「卓越」,並據此當成政府補助與否的判定,是否也在某個意義上讓「學術自由」淪為一句口號?
長久以來,人文社會學科和自然學科之間的落差,就是許多學者在評斷兩者時關切的焦點。人文社會學科關切的焦點以「人」為出發點,探討和詮釋環繞著人所開展的種種命題,強調思考與實踐並重,通過來自具體生命生活情境所開展出來的觀察與想像,讓我們更認識所處的環境,更認識生命的意涵,也更認識自己。這一點和抱持對自然界進行客觀的研究與探討,並因此而建立「放諸四海皆準」(儘管大多數時候需要經過修正)的數據、定律或理論的自然學科是不同的。也因此,兩者對「卓越」的認知以及其背後的價值指涉也不同,兩者是不適宜放在天平的兩端來作比較的。硬要將自然學科的評斷標準套用在人文社會學科的成就之上,不僅無法真正追求「卓越」,更將失去「學術自由」的精神。
由於國內長期對自然學科和人文學科價值觀的扭曲,使得我們很難培養出兼具自然科學素養與人文關懷的學者。也因此,一個學有專精、思緒清晰的自然學科大師,在面對處理有關人與社會領域的問題時,可能顯得捉襟見肘、失誤頻仍。而這或許也正足以表示,自然學科的「卓越」或「頂尖」,未必就符合人文社會學科中的「卓越」與「頂尖」的標準啊!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刊登於97/1/29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