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維基百科,Drink and Drive Will Go to Hell。)
報載財政部保險司已經責令嚴禁所有的產險公司不得再銷售酗酒險,也就是說,邇後如果因為喝酒駕車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車禍的受害者將因為沒有合法保單的保障而面臨到求償無門的宭困。然而,酗酒險的禁售與否本身隱涵著多重的迷思與吊詭,而值得進一步深究背後的論述意涵。
首先,從政府的角度來看,由於酒後開車已經被列為一項公共危險的罪愆,因此,「酗酒險」的銷售將有鼓勵違法之嫌,特別是民眾將會因為在合法的保險機制設計底下,而有推波助瀾的催化作用,尤有進者,透過「酗酒險」所包裹著規避風險的保險分攤效果,這使得酒後肇事的車主其個別的支償責任將被集體、大數化地分攤在其它守法的車主身上;連帶地,也由於本質上酒後駕車肇事誠屬於一種犯罪行為,因此,藉由合法的保險來掩護該項的罪愆行徑,亦有其社會正當性的質疑。
至於,保險業者則是從實務的觀點指陳出來:「酗酒險」的理賠機率並沒有因為投保了酗酒險而出現加乘的效應,也就是說,「酗酒險」之於鼓勵違法的說詞仍然還是停留在濃厚的道德性指稱上;再者,「酗酒險」的販賣其最終目的還是在於保障無辜的車禍受害者,也就是說,需要透過集體性的保護機制以便能夠將人身事故的風險降低到某種程度。換言之,在這個層次上,不論是「酗酒險」的禁售與否,攸關到車禍受害者人身權益的保障議題都是最為基本的提問;尤有進者,因為缺乏酗酒險的保險機制,這使得酒後肇事所加諸在第三者的人身事故傷害終極而言最後還是會轉嫁而成為一筆龐大的社會成本。
是以,如果是從產險業者的立場來看待爭取酗酒險的販賣固然有其在商言商的利基考量,但是,在無法完全規避酒後開車的情況底下,任何酒後駕車的肇事事故都僅是機率多寡的問題而已,就此而言,「酗酒險」的販賣與否應該視為是降低風險事故眾多機制設計的一種而已;連帶地,加重酒後肇事刑責和民事賠償、提高酗酒險的保費以及強力取締酒後開車等等的『他律』設計;以及社會性教育宣導的『自律』設計,在在都是相與對應的配套措施。
總之,不論是在交通管理政策上將「酗酒險」的販賣視為是一種阻止酗酒開車的強制手段;還是從法律合法性的最終旨趣來凸顯「酗酒險」存在的社會不正當性,我們都深信必須要重新檢視「酗酒險」禁售與否的社會性意義。換言之,「酗酒險」本身同時糾雜著功能必要性(酗酒險使得車禍受害者可以獲得制度性的保障)與衝突對立性(酗酒險種的銷售是為了要解決肇事賠償的現實壓力,其背後隱涵肇事司法判決的不合理和求償無門等等的弊端)、實質效益(酗酒險對於車禍受害者實質的保障效果)與目的正義(酗酒險的販賣與不保障犯罪行為的法律精神相互背離)、工具交換(酗酒險的購買對於酒後駕車者心理釋懷的效應程度)與符號互動(有關酒後肇事行為當中與相關人、事、物互動過程的探討,是遠比單純能否販賣酗酒險來得真實迫切)、以及個體自由(車主自行選擇加保酗酒險否與的自由權範疇)與集體安全(要求國家機器介入以保護無辜受害者的社會權範疇)等等多重性的迷思與吊詭。
準此,合乎人道的社會政策,應該是要為『人』而解決『問題』,而不應該是為了『問題』而解決『人』!?就此而言,如果是將財政部嚴禁酗酒險的銷售解讀為一項政策,那麼,政策的釐定與施行理當是要幫助人們解決問題,但是,由於缺乏縝密的思維與配套的措施,這使得禁止酗酒險銷售政策的直接逕行,不僅無法幫助民眾解決問題,反而是因為缺乏相關的保障機制設計而將這一群車禍的無辜受害者一併地解決掉了!?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刊於中央日報91.02.11全民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