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議題背景
今(99)年九月下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查核發現,近約十一萬名勞工遭高薪低報,平均遭低報三千九百元。因此勞工保險局正式行文各企業,十月一日起將全面自動調高勞保投保薪資,遂引起企業雇主的反彈,認為將增加勞動人力成本。
貳、議題分析
我國勞工保險制度已建立一甲子,從1950年針對國公營事業單位勞工開始實施勞工保險以來,六十年來已擴大到僱用四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強制其雇主為受僱勞工參加勞工保險,甚至包括無一定雇主勞工及自營作業者。
對勞工提供老年退休、職業災害、生育、死亡、失能殘障及喪葬津貼等的經濟保障;尤其勞保老年給付於2009年元月改為年金制後,對老年退休勞工的經濟生活,提供更充分的保障。迄今(99)年九月為止,投保勞工保險的人數約在九百貳十五萬萬人,以國內家戶總數來估計,平均每戶就至少有兩人參加勞工保險,所以,間接說明,我國的勞工保險兼具有穩定家庭經濟的功能,一點也不為過。
我國勞工保險制度,在投保薪資和保險給付方面,有下列四項特性:
一、現行勞工保險的保險費率是7.5%。保險費則是「投保薪資」乘以保險費率,再依政府、雇主、勞工負擔比例繳納保險費,其比例原則如下所述。
二、勞工保險費採三方繳費制(tripartite contribution)及雙方繳費制(bipartite contribution);對有一定雇主的勞工採「三方繳費制」,政府負擔10%,雇主負擔70%,而勞工只負擔20%。至於無一定雇主及自營作業者,則採「雙方繳費制」,政府補助40%,勞工自付60%。
三、「投保薪資」採分級制
勞保投保薪資是依照勞工保險局所公布的「投保薪資分級表」,再由雇主依支付員工薪資所符合的分級,每月繳納保險費,而非以勞工每月實際所得為「投保薪資」。
「投保薪資」的最低一級則與勞動基準法的「基本工資」連結;基本工資一旦調整,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也跟著調整。現行勞保薪資分級表的第一級為17,280元,最高一級則為43,900元。行政院已核定明(100)年元月一日基本工資將由現行的17,280元調高為17,880元,勞工保險的「投保薪資分級表」也將跟著調整。
四、勞保給付和「平均」投保薪資連結
我國勞工保險的另一個特性,就是勞保給付與「平均」投保薪資相連結;簡單的說,第一,勞工的「投保薪資」高,則其勞保給付的數額也高;第二給付計算係以「平均」投保薪資為基礎,亦即發生保險事故實是以當月前六各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而請領一次金者則以退休當月前三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若是申請年金係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由於並非按被保險人所有投保期間之紀錄平均計算,遂給予有心人一個可運作的空間。
綜上分析,我國的勞工保險在「投保薪資」與「保險給付」兩者之間存在著矛盾;這種矛盾也解釋了勞保「投保薪資」何以高薪低報的原因:
一、就雇主而言,高薪低報可以減少勞工保險的保費負擔,因為雇主要負擔70%的保險費;當然勞工本人的勞保保費也連帶減少。
二、保費繳交金額低,對勞工來說則影響其保險給付的金額。
曾有報導指出,若以目前勞工平均薪資41,530元為例,如果勞工每月以基本工資投保勞保二十年,勞工每月雖然可以省下370元保費。但日後請領勞保老年年金,勞工每月卻少領7,300元,一年將少領95,000元。若發生傷病、職災等事故,給付將至少縮水一百萬元以上。
因此,勞工保險保險費高薪低報,短期而言,勞雇雙方和政府都減少保險費支出。但長期看來,不僅影響被保險勞工的給付金額,也影響勞工保險的長期財務健全。
參、對策建議
勞工保險存在高薪低報的現象,顯然是一個結構性和制度性的問題;要消除高薪低報的老問題,也有學者建議採用勞工每月「工資」作為「投保薪資」。但是如果要以勞工的「工資」作為「投保薪資」,不僅企業,勞工和政府的保費負擔也會因此大增,這種政策恐非短期內可以落實。
為免勞工投保薪資被低報,以致於影響其日後領取給付之金額,建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可針對偏低工資的被保險勞工加強採行下列對策:
一、加強勞動檢查,查核高薪低報投保單位
針對有高薪低報的事業單位,不定期實施勞動檢查。如有高薪低報情形則課以行政處罰。
二、連結勞工工資所得資料與勞保投保薪資資料
針對以基本工資投保的被保險勞工,連結其申報所得稅資料,勾稽其差異大者,加以查核。
三、連結健保所得資料與勞保投保薪資資料
全民健保投保薪資資料與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就偏低工資部分應相差不大,可以相互勾稽,加以查核。
四、鼓勵檢舉雇主高薪低報
若勞保高薪低報遭檢舉,可以處雇主兩倍罰鍰。
五、協調會計查核時,將投保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列為查核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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