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之提出
近有提議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三條禁止候選重複登記之規定,允許候選人同時列名不分區及區域立委,亦即採取重複候選制度,以保障政黨重要人物於弱勢選區參選的當選機率。德、日兩國採行雙重提名制度已行之有年,其或有可供我國參考借鏡之處,以下即就德國、日本眾議員選舉之雙重提名制制度,作一介紹,然後討論我國的制度興革。
二、分析
以下略作主要國家的概要說明,並對德國與日本為進一步的觀察。
(一)主要國家之相關選制
一般在以「政黨比例代表制」做為單一性選舉制度的北歐國家中,通常都會由政黨在選前提出一份「政黨(候選人)名單」(party list),甚至排定當選的順位,以供選舉人於投票時有所遵循或參考。但是,這份「政黨名單」對選舉人的拘束力,又可分為「封閉式政黨名單」(closed party list)與「開放式政黨名單」(opened party list) ;前者為挪威、冰島所採用,選民只能夠投票給各政黨,而不能在政黨名單中選擇個別的候選人,各政黨也只能依據當選名額,就選前所排定的訓序依次當選;丹麥、芬蘭則採行後者,允許選民可在某一個政黨名單中,甚至不同的政黨名單中,選擇一位或數位候選人[1]。
同樣的,採用「單一選區兩票制」選舉制度的國家,在「政黨比例代表制」的部分,也可以選擇「封閉式政黨名單」或「開放式政黨名單」的設計。不過,由於「單一選區兩票制」的設計細節相當複雜,各國採用的方式亦相當多樣性,所以國人對於此一選舉制度仍有相當不夠瞭解之處。以本文而言,區域立委候選人是否可以同時獲得所屬政黨提名為不分區立委候選人,就是一個會引發疑問的議題。
從選舉制度的理論來說,允許候選人可以同時在「單一選區」中登記參選,並列名「政黨名單」的作法,被稱為「重複登記制」或是「重複提名制」。在各國選舉制度的實務中,德國、日本、紐西蘭都是知名的案例。
西德於1956年公布的眾議院選舉法,首開「單一選區兩票制」的先河,便規定候選人可在小選區及政黨名單中重複登記候選。也因此,名單制度從創立開始,即被利用來確保黨內幹部的議席。例如1983年3月6日的聯邦議會選舉中,時任總理的基督教民主同盟的黨魁柯爾,雖然在小選區中落選,但卻因列於名單的上位而當選[2]。
日本眾議院於1993年亦引進「單一選區兩票制」,凡政黨符合:一、其所屬國會議員需有五人以上;二、前屆眾議員選舉,或任何一次參議院選舉,得票率達2%以上;兩項條件之政黨,可將申報為小選區之候選人,同時列為各比例代表選舉區的候選人,亦即允許重複提名[3]。
紐西蘭在1996年首度實施的「單一選區兩票制」,也允許重複提名,候選人可同時列名於區域名單和政黨名單[4]。
(二)德國之雙重提名制
1、德國選制大要
一般政治學者把選舉制度區分為三類:多數決制、比例代表制和混合制。而德國的國會(本文所指稱的國會為眾議院Bundestag)選舉採取的是混合制(Mischwahlsystem),也就是以政黨比例代表為制度設計的主要精神,即選黨為主,但同時可以由選民直接選出代表選區利益的選區議員,有人稱德國的混合制為「個人化的政黨比例代表制」(Das personalisierte Verhältniswahlrecht),[5]我國學者稱之「德國的單一選區兩票制」。德國的選制有如下特色:1、個人化的政黨比例代表制;2、雙重提名;3、五%的政黨門檻條款;4、代議式民主,沒有初選。
約言之,德國聯邦選舉法第1條:「德國聯邦眾議院由598名眾議員組成,但本法另有規定除外。根據與直接選舉相結合的比例選舉制原則,議員由有選舉權的德國人經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秘密的選舉產生。其中,299名眾議員由各選區直接選舉產生,其餘眾議員則根據各邦候選人提名(邦名單,Landesliste)選舉產生」,又德國聯邦選舉法第4條規定:「每一選民有兩張選票,第一票選舉選區議員,第二票選舉邦名單上的政黨」。
德國國會自從2002年起,應選國會議員598席[6],其中的一半299席,是所謂的第一票(Erststimme),由全國劃分299個選區選出,每個選區選出一人,由該選區得票最高者當選,當選者票數不用過半,第一票用來選人,選擇自己認為最合適的候選人。另外一半299席,是所謂的第二票(Zweitstimme),按各邦的人口比例分配席次,各政黨必須在選前提出邦名單(相當於我國的不分區立委名單),在公告之後就不能更動。第二票用來選黨,至於各黨「邦名單」上的排序由各政黨自己決定,選民不能更變。
在選票的設計上,每位德國選民手上有兩張票,但印在同一張紙上,分為左欄和右欄,左欄列的是選區直選的候選人名單,右欄列的是各政黨的「邦名單」,在「邦名單」上,除列有各政黨的名字供圈選之外,在各黨名之下還列有各政黨在該邦提名的不分區候選人名單,其名單安排的順序攸關進入國會的順序。根據最新的資料顯示,德國選民分裂投票的行為有增加的趨勢。在2000年時,第一票和第二票投給同一個政黨的比例高達90%,2009年時已降為不到75%[7]。
以進一步就雙重選制略作說明。
2、雙重提名之制度
「雙重提名」(Doppelkandidatur)為德國選制的另一特點,也就是允許候選人既是第一張票(用我們的話可以稱為區域立委)的候選人,同時也是第二張票(不分區立委)的候選人。如果某候選人具有雙重提名人身份,當他(本文以「他」代替「他/她」)在第一張票就當選,那麼他在邦名單上的位置則由下一個排序的候選人往前遞補。一般而言,歷屆選舉均有60%左右的候選人具有「雙重提名」身分[8],特別是大黨,雙重提名人的比例更高,而重量級的政治人物尤然。[9](Repräsentive Demokratie),也就是由黨員投票選出黨代表,再由黨代表決定黨的提名人選。。而德國各政黨的提名方式一直是採取代議式民主對政黨而言,提名候選人參與各種公職選舉是政黨最重要的活動,也是政黨興衰的關鍵
以下詳細說明有關的規定:德國國會議員分為兩類:選區直選議員(Direktmandat)和「邦名單」議員,這兩種候選人的產生方式有不同的規定[10]。
「邦名單」的產生方式規定在聯邦選舉法第27條,其其中有相當部分係出於聯邦體制所形成,這問題在我國相對不重要。其第一項規定:邦候選人名單只能由政黨提出。該名單須由邦黨部理事會簽字。同條第二項:邦名單須包括提交名單的政黨的名稱,有縮寫的,還應包括縮寫。第三項:候選人姓名必須以清楚的順序排列出來。第四項:一名候選人只能列入某一邦的邦名單上。在一份邦名單中只能提名那些已經作出書面同意聲明的人作為候選人,而且同意聲明不得撤回。第五項:準用第21條第1項、第3項、第5項和第6項以及第22- 25條的規定,同時根據第21條第6項的第2句作出法律上的宣誓保證,保證邦名單上的候選人的前後順序是以秘密投票方式決定的。
從以上條文所揭示的提名程序來看,政黨區域候選人必須獲得各邦黨代表大會的提名,依秘密投票的方式選出,這符合德國憲法對於黨內民主的要求;至於不分區名單,也就是政黨候選人的黨內提名程序,聯邦選舉法則未規定,而是授權各政黨黨章規範。如果政黨候選人的提名方式違背德國基本法所揭櫫的民主參與原則,其後果非常嚴重,也就是這個選舉結果會被憲法法院判決無效[11]。但這要求基本上並不嚴厲,蓋黨內只要遵循黨內民主機制完成提名即可,而我國主要政黨都已經建立相關的黨內機制。
至於政黨何時提出選區候選人名單以及邦名單?德國聯邦選舉法第19條規定:最遲在選前66天的18時,選區直選提名名單和「邦名單」要以書面分別遞交給縣選委會主委和邦選委會主委/Kreiswahlvorschläge sind dem Kreiswahlleiter, Landeslisten dem Landeswahlleiter spätestens am sechsundsechzigsten Tage vor der Wahl bis 18 Uhr schriftlich einzureichen。而名單一旦公布之後,就不能更動,也不能撤回。
3、有關雙重提名制的利弊分析
德國政治菁英都會具有雙重提名人,也就是分區立委(用我們的話來說就是分區立委,用德國人的話就是直選席次的國會議員)和不分區立委候選人的雙重身份。這種制度在本質上是在保障政黨菁英,有其優點,但也有問題:
(1)利:
①、建立政治菁英和地方的連結關係,不至於不知民間疾苦;
②、確保政治菁英一定可以當選,有利於黨內的政治秩序穩定。因為德國是內閣制國家,行政和立法緊密結合,國會議員的資格是政黨菁英最基本、最重要的舞台,同時,一個黨的政治菁英要是不小心輸了直選席次(Direktmandat)卻沒有補救機會的話,該黨在國會中的運作很可能陷於癱瘓,例如,CDU的黨主席柯爾(Helmut Kohl)曾在直選席次(可翻譯成分區立委)落選,要是他不同時具有「邦名單」候選人身份的話,柯爾不但無法成為國會議員,也無法進入CDU的國會黨團,也無法組閣,其問題嚴重性可見。因此,雙重提名人制度在德國是可以理解,甚至,某種程度而言,是必要的設計
③、發揮磁吸效果(Stimmenmagneten):因為政治菁英的知名度、聲望、資源各方面都具有優勢,因此,在以選區議員候選人的角色參選時,對於帶動選情、衝選票會有很大幫助,因而帶動該黨在國會席次的分配。
(2)弊:
①、因為政治菁英都在安全名單裡面,也都確定可以當選(不管是以直選議員或邦名單的身份當選),可能因此疏忽了對地方的經營,也就是地方的聲音相對會受到忽視。德國前總理施密特(Helmut Schmidt)就曾說過這樣的話:「今天,議會中一半男女議員(這裡指的是邦名單上的議員)的議席不是直接來自於各自的選區,這是一件不幸的事情。當選人不需要為了再次獲選而去照顧各自選區的利益,也不需要親自到選民中做自我介紹。他們再次獲得提名或再次當選的原因不是選民的肯定,而是來自各自的黨機器,或其中的小團體、黨小組」。[12]
②、因為政黨高層通常都有雙重提名人身份,等於買了兩份保險,因此,可以確定當選,其結果固是黨內結構穩定,但新人難以出頭,不利於政黨的新陳代謝。
(三)日本眾議員選舉雙重提名制度簡介
1、日本眾議院選舉制度概述
日本最早於明治23年7月(1890年)舉行第一次眾議院選舉,依前年(1889年)二月公布之眾議院議員選舉法規定,係採小選區制,眾議員名額為300席。至明治33年(1900年)修正眾議院議員選舉法,將眾議員名額改為369席,並改採府、縣為單位之大選舉區制。大正14年3月(1925年)通過男子普通選舉法,將議員名額增466席,並改採一選舉區選出三至五席之中選舉區制,共劃分為122區。
二次大戰後,昭和20年12月(1945年),將眾議員席次改為468席,並採取各都道府縣各自構成一選舉區之大選舉區制限制連記制。惟旋於昭和22年3月(1947年)又再次改採中選舉區制,並實行至(1994年)改採小選舉區制為止。
平成6年(1994年)日本通過有關小選區比例代表並立制及政黨補助金等「政治改革四法」,包括「政黨助成法」、「眾議院議員選舉區劃定審議會設置法」,以及「公職選舉法」、「政治資金規制法」之部分修正。將眾議員席次改為500席,其中300席由小選舉區各選出,其他200席為全國比例代表選出。平成12年2月(2000年)又修正公職選舉法,將眾議員名額減少20席,即比例代表方式選出改為180席成為480席。
2、雙重提名制度之採行
日本憲法第47條規定:「選舉區、投票方法及其他有關兩院議員選舉之事項,以法律定之」。因此,在日本有關國會兩院議員選舉之選舉區制度(中選舉區或小選舉區)之選擇、選舉區之劃分、投票之方式(海上投票、在外選舉)、投票時間、兩院議員之名額等均應以法律加以規定。
平成6年(1994年)推動「政治改革四法」,將眾議院議員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時,為維繫派閥政治,確保大黨利益,並採行「雙重提名制度」,即規定各政黨可將小選舉區之候選人,同時列入不分區議員名單之中(參照公職選舉法第86條之二第4項)。此一制度源於德國,亦被稱為「敗部復活制」,候選人縱使小選舉區落選,倘比例代表名單列名在前,亦有當選可能。其最著名例子,即前總理柯爾(Kohl)及其外長根舍(Genscher),均曾因此制而當選受益。
日本制的特色在於,甚至兩個以上雙重提名人亦可在比例代表名單上列於同一順位,此時以「惜敗率」較高者為當選人。所謂「惜敗率」,乃雙重提名人得票數與小選舉區當選人(最多得票者)得票數之比率。例如某選區當選人得票數為5萬票,則得票數4萬而落選之候選人惜敗率為八O%。準此,倘某黨在三個選舉區分別提名甲、乙、丙三人為候選人,並將三人同列於比例代表的第二順位。在小選舉區選舉中甲當選,乙、丙則各以七O﹪、八O﹪之惜敗率落選。若該政黨可有兩名比例代表當選,甲因已當選不再佔不分區名額,則該黨第二順位當選人為惜敗率較高的丙。
3、雙重提名制度之合憲性
日本雖自1996年眾議院選舉開始採行「雙重提名制度」,惟對之質疑者不乏其人。尤其是使雙重提名者即使在小選舉區內落選卻能在比例代表選舉上當選,是否違反憲法前言、第43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以及第44條規定,不無疑問。
最高裁判所肯認相關制度之合憲性,指出:「採用雙重提名制度,使小選舉區選舉中落選者也能依比例代表選舉之名簿順位而在同一次選舉中成為當選人,未能依照小選舉區選舉中所顯示之民意,固應值得重視。惟……具體決定選舉制度之設計,係委由國會廣泛地裁量……採用雙重提名制度,並未違反憲法前言、第四十三條一項、第十四條一項、第十五條三項、第四十四條」。至於對雙重提名者限於政黨之規定,判決亦認為:「由於可以認為有相應之合理性,尚難謂其不當地限制候選之自由及選舉權之行使,應認其並未逾越國會裁量權之界限」(參照最高裁判所平成11年11月10日平成11年(行ツ)第7号大法廷判決)。
4、各界不無評論意見
日本眾議院議員選舉「雙重提名制度」固已行之有年,且最高裁判所亦肯認其合憲性。然而此一制度形成諸多奇怪現象,諸如同一小選區可能出現兩位當選人,小選區得票率極低之落選人,亦可因此制成為眾議員,引起反民主之質疑。況且日本民眾對派閥政治的日益反感。
前日本首相小泉純一郎在2005年即曾指出,未來日本選舉制度改革將朝取消雙重提名人制度邁進。是雙重提名制能否繼續維持,恐非無疑。
(四)德日比較觀察之小結
整體而言,重複提名制一般不涉及憲法層次問題。
重點從而在實質的政策得失,此制確能夠保障黨內重要幹部當選,但也阻礙新人出頭;其有可能牽動黨內次級團體(派系)平衡的影響,而易引發政黨內部的爭議;其也容易引發反民主之質疑。
(五)我國之檢討
就我國法之討論,首應注意改革方案必須具有合憲性,其次則是政策得失。
1、憲法並不禁止重複提名制度
我國於2007年首次採用了「單一選區兩票制」進行立法委員選舉,但並未採行重複提名制,從而即使改為重複提名制度,也無違憲的問題;更何況此等問題具有政策衡量性,大法官於審查時應有適度之自我節制。
各政黨的不分區名單應在選前公布,而且應經黨內民主程序,自不待言。
2、政策得失問題,才是關鍵
重複提名制實踐結果一般係保障資深黨員,形成壓縮新人出線空間的結果。其次,我國中央政府體制並非德、日兩國之內閣制,並無須積極保障特定閣員之當選。第三,重複提名是否造成選民判斷的混亂,亦即不能精確以自己的選票直接決定出線人選,不無遭到違反民主之質疑。
由上三項理由觀之,我國未來立法委員選舉應否採行此制,實值三思!
若真要為之,則可在修法中明定能同時獲得雙重提名者的年齡限於五十歲以下,或限制年齡超過六十歲之人數比例,或(輔)以其他之從政的重大績效而不是年齡,才能讓黨內青壯輩服氣,也才能獲得百姓與輿論支持。
三、結論與建議
我國於2007年首次採用了「單一選區兩票制」進行立法委員選舉,但並未採行重複提名制,從而即使改為重複提名制度,也無違憲的問題。各政黨的不分區名單應在選前公布,而且應經黨內民主程序,自不待言。
進一步言之,政策得失問題,才是本項制度應否推動的關鍵,尤其現在已經逐漸進入選戰階段,政策的推出必須審慎。
在政策思考上,重複提名制實踐結果一般而言確實能夠保障資深黨籍幹部,但另方面也形成壓縮新人出線空間的結果,造成青壯輩黨員的不滿,甚至也使新生代或一般選民反感。其次,我國中央政府體制並非德、日兩國之內閣制,從而並無須積極保障特定閣員當選議員之必要。第三,重複提名是否造成選民判斷的混亂,亦即不能精確以自己的選票直接決定出線人選,不無遭到違反民主之質疑。第四,區域落選者也可以當選立委,不無讓選民投票時產生混淆,也對派系的抬轎工作產生影響,也對黨內立委的次級團體的結盟關係有一定的影響,甚且對黨內的選風也造成影響。
若真要為之,則可在修法中明定能同時獲得雙重提名者的年齡限於五十歲以下,或限制年齡超過六十歲之人數比例,或(輔)以其他之從政的重大績效而不是年齡,才能讓黨內青壯輩服氣,也才能獲得百姓與輿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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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在區域選區議員的提名方面,德國聯邦選舉法第21條第一項規定:要成為黨的選區議員被提名人,首先不能是別黨的成員,而且要經過該選區的黨員大會或是黨員代表大會的選舉通過。同條第三項:候選人和黨代表都要以秘密投票的方式產生。代表大會代表經秘密投票選舉產生。每一個有投票權的人同時也有提名權。在大會中,要給候選人適當時間,去介紹他自己以及他的政見。第四項:對於黨員大會或黨員大表大會所作出的決議,邦黨部的理事會(約台灣所稱的縣市黨部執行委員會)可以提出異議。在這種情況下,必須重新進行投票,重新進行投票後的結果視為最終結果。第五項:關於黨代表大會的黨代表選舉、黨員大會或黨代表大會的召開和決議效力以及候選人的選舉程序等細節,由政黨黨章規範之。關於候選人名單的撤回和變更,聯邦選舉法也做了相關規定。該法23條:「在選區候選人提名名單未被最終通過前,可由代理人(Vertrauensperson)以及副代理人(Stellvertretende Vertrauensperson)的共同書面聲明撤回」;24條:「如果候選人死亡或喪失被選舉權時,那麼在提名期限屆滿後,選區候選人提名名單可以透過代理人和副代理人的共同書面聲明加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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