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法委員陳學聖於今年4月9日召開電影法修法公聽會,導演與發行商大嘆國片難為,去年發行39部僅3部賺錢;公聽會決議將電影院對國片的映演保障納入電影法。
自從2008年《海角七號》重振民眾對國片的信心以來,每年至少都會出現一兩部口碑不錯的國片,取得前幾名的票房。尤其2011年,《那些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以相對低的成本,在香港創下有史以來最高票房紀錄,更是人們津津樂道的奇蹟。在好萊塢片大軍壓境之下,還能殺出一條血路,證明國片已經有能力和外片競爭國內市場。可惜這樣的氣勢不夠連貫,國人只能每隔幾個月才等到一部叫好又叫座的國片,其艱難之程度,猶如期待奧運拿獎牌。
電影產業之欲振乏力,並非台灣獨有。放眼世界,商業電影幾乎是美國獨霸的局面。他們有雄厚的資金,可以拍出高成本的大片,行銷全球。從這個角度來看,魏德聖的《賽德克‧巴萊》,堪稱好萊塢規模的史詩鉅片,可惜題材偏向本土,再加上語言的限制,跨出台灣便難以創造高票房。魏導讓大家看到了台灣電影的極限,如果不是基於使命感,大概不會有人敢挑戰。
美國電影工業規模之龐大,稱作文化殖民恐已不為過。他們在滿足各國觀眾胃口的同時,也把美國價值灌輸出去,不僅威脅各國的電影產業,甚至形成難以抵擋的文化侵略。因此,有些國家如法國、韓國、中國大陸,實施保護本國電影的措施,阻擋美片大舉入侵。法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率先提出「文化例外」(l’exception culturelle)的主張,亦即文化商品不同於其他產品;韓國規定本國戲院每一廳一年365天內,應該146天要放映國片。雖然面臨美方的壓力,正逐年下降,但它已在幾年之內,成功扶植電影產業,還外銷國際。
我國本來也有保護電影的政策,主要為規定本國影片放映比例,以及對外片徵收國片輔導金,見諸舊《電影法》(民國72年立法)第11條「電影片映演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映演國產電影片。」以及第40條:「為促進國產電影片之發展,對輸入之外國電影片,得徵收國片輔導金,其徵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定之。」當時,國內電影產業尚有過一番榮景。1989年,一方面受到外片商的壓力,另一方面輿論也支持「不應保護爛片」,未及修法便全面開放外片進口。為了加入WTO,2002年更刪除了電影法第11條及40條,短短幾年,國片便兵敗如山倒至瀕臨消聲匿跡的窘境,僅有少數低成本的藝術電影,還能在國際上得獎,但這類電影曲高和寡,不易為大眾接受。
2003年,政府開始推動文化創意產業,電影法新增了第39之1獎勵營利事業投資國片,以及第39之2因應外國電影進口之救助措施,其中亦授權政府,得在我國電影受到嚴重損害時,規定國片上映比例,等於是把舊法刪除的第11條又加了回來。儘管如此,第39之2始終沒有實施,今年3月23日,行政院修正之電影法草案中,以「嚴重損害難以舉證及認定」為由,將它刪除,被立委批評是讓國片安樂死。文化部長表示,2002年簽署WTO時未保留「文化例外」的權利,現在保護國片,可能會增加我們對外談判的困擾,若違反WTO,各國都會跑來跟我們要求賠償,損失何止百億。
回顧過去的電影政策,或許只能說,可惜當時政府沒有意識到文化的重要性,以至「割地賠款」,一旦門戶洞開,要再重新關起來,談何容易?如今若貿然規定國片上映比例,不僅可能造成戲院虧損,也傷害國人欣賞優質電影的權益,何況從前規定國片放映比例,也沒有增加國片的競爭力。說穿了,電影法第39之2不過是安慰性的具文而已。至於對外片抽取國片輔導金,比較不具爭議,然而,是否也得冒著被他國要求賠償的風險呢?
綜觀近幾年賺錢的國片,以成本偏低、題材生動者居多。國片在國內市場,尚有語言、文化的優勢,口碑好的話,民眾也會主動支持。換句話說,只要劇情能引起國人共鳴,手法夠細膩,仍有打敗西片的機會。無論如何,還是希望政府謹記文化的重要性,在對外談判時,就算爭取不到「文化例外」,也應該盡量避免把文化當作貿易的犧牲品。服貿的教訓殷鑒不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