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OU)雖然於今(2010)年1月16日正式生效,然而針對雙方金融業市場准入部分,仍有待雙方協商後始能推動。因此行政院於3月16日正式發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等三項管理辦法的修正條文(以下簡稱兩岸金融三法),並將市場准入的若干議題留待預期在5月協商的ECFA中進一步協商,顯示兩岸MOU簽署之後,兩岸金融合作仍有許多工作有待突破。以下將針對兩岸MOU簽署後之兩岸金融合作做一研析。
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OU)內容係依據《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所簽訂,分為海峽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海峽兩岸保險業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及海峽兩岸銀行業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等三個備忘錄。三個備忘錄以金融監理合作為主軸,依據業別差異在備忘錄中有若干差異,但都包括了資訊(信息)交換、資訊(信息)保密、執行金融檢查的方式,以及日後保持聯繫方式等。嚴格來說,MOU僅是兩岸金融市場開放的第一步,若要繼續深化兩岸金融合作,尚有賴後續兩岸經濟協議(ECFA)及相關協議進一步協商談判。
陸委會曾於民國98年10月針對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OU)進行民意調查,有5成左右的受訪民眾贊成台灣與中國大陸簽訂MOU。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近7成(69.5%)的受訪民眾被問及政府在與中國大陸協商該不該開放金融市場時,認為台灣應該對中國大陸銀行採取比國外銀行更嚴格的限制,顯示台灣民眾對於大幅開放中國大陸銀行來台仍然存有一些疑慮。以上的民意調查顯示,台灣民眾基本上認同兩岸金融業合作之發展方向,也認同簽署MOU;然而在開放國內市場部分,則較具爭議。也因此簽署MOU之後,金管會已逐步開放市場開放的原則,擬妥兩岸金融三法。
在開放銀行、證券及期貨、保險等三種業別赴中國大陸投資的規定中,以銀行業較為嚴格。台灣銀行赴中國大陸投資,除了中國大陸規定設立分行前需要設立兩年以上的辦事處之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中亦規定銀行赴中國大陸設立分支機構或是金控或銀行參股陸銀,只能海外子行或國內母行二擇一。另在規定中國大陸金融業登台部分,中國大陸銀行業依照兩岸金融三法之規定,目前只能來台灣設辦事處,滿2年以上才能申設分行,較外商銀行嚴格。至於陸資參股台灣的銀行的部分尚未開放,主管機關表示將待ECFA談判後,再由主管機關決定實施日期。
金融MOU簽訂後,仍需要面對市場准入的問題,因此雙方必須進入實質的談判與角力過程。目前在開放台灣金融服務業赴中國大陸投資上雖大有突破,然而台灣金融服務業若要趕上進度拓展大陸市場,仍有賴ECFA早期收穫清單中突破中國大陸入世的相關承諾。以承作人民幣業務及開分行為例,依照中國大陸加入WTO時對於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大陸投資的規定,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大陸投資的前2年只能進從事非人民幣的相關業務,且3年對內不得設置分行,因此既使ECFA是在WTO基礎上談判及簽署,台灣銀行進入中國大陸的時間仍落後於外資銀行。若ECFA可以突破此一關節,給予優於WTO承諾的措施,台灣金融服務業才有可能在這一波金融開放中成功進駐中國大陸市場發展。
其次,雖然我們希望能在今年5月ECFA談判中可以運用早期收穫清單突破台灣金融服務業赴中國大陸投資的障礙。然而,我們仍須防範屆時無法適時談判成功時對於台灣金融服務業進入中國大陸市場的因應策略。此時,若海西區可以直接給予台灣的銀行WTO Plus優惠措施,便可以突破此一瓶頸,因此,在同步洽談ECFA的同時,亦應持續關注中國大陸海西區的優惠措施走向。
雖然目前政府為了給予ECFA若干談判空間,以及考量民眾對於兩岸金融業開放的觀感下,兩岸金融三法的制訂上仍採取放緩腳步的做法。然而回顧台灣金融開放之過程,仍是從管制走向開放,因此兩岸金融市場准入及後續兩岸金融服務業之發展,仍然無可避免地要面對逐漸開放的市場環境。因此,政府長期仍要面對中國大陸金融服務業將進入台灣市場的可能,同時做好健全台灣銀行體質與國際化的準備,才是根本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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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載於2010年3月22日中央日報智庫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