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More
財團法人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www.npf.org.tw
國政基金會
財團法人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兩岸簽署投資保障協議之癥結與可行策略

兩岸簽署投資保障協議之癥結與可行策略

國政分析 財金

作者: 李允傑 ( 2010年8月18日 14:29)
關鍵字:投資保障協議

%
熱門指數
分享

壹、前言
兩岸在第五次江陳會正式簽署ECFA,這不僅是兩岸關係發展的里程碑;更是台灣經濟再起飛的關鍵。隨著兩岸經貿日益緊密,兩岸未來的經貿投資糾紛將會有增無減,如何讓未來兩岸經貿關係制度化、透明化、合理化,將是兩岸簽署ECFA之後的迫切議題。後續兩岸還要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簽訂投資保障協議,才能更吸引外商到台灣設立據點。因此,兩岸加速協商簽訂兩岸投資保障協議(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BIA),尤其重要。

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可望納入第六次江陳會談的議程,本文擬從政治經濟學的分析觀點,探討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在過去20年,從問題認知到形成制度議題的障礙因素,並進而提出未來兩岸簽署投資保障協議的可行策略與方式。

貳、兩岸簽署投資保障協議的必要性
我國自1952年起至2009年止核備對外投資件數為12,602件,投資金額為627.74億美元;而台商在大陸投資件數,自1991年起至2009年為止已有34,283件,投資金額達734.01億美元。自2002年後,每年赴大陸投資件數皆比對外投資件數多,2004年後,每年投資於大陸的金額也比對外投資的金額高,幾乎是以倍數成長。顯見我國對大陸市場的投資越來越擴大,台商赴大陸投資的熱潮已成不可遏抑之勢。而在對中國大陸投資件數及金額不斷增加的同時,發生在兩岸之間的經貿糾紛勢必成為兩岸之間經貿往來的重大問題。

馬政府的經濟戰略是藉由開放兩岸連結全球經濟,開放陸資來台是施政重點;兩岸間的經濟交流已從單向投資轉為雙向投資,雙方在交通、經貿往來更加的開放,「雙邊投資協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BIT)或「雙邊投資協議」(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 BIA)有助於建立穩定的、可預期性、透明化的投資環境,提供投資爭端完善的解決機制。在兩岸經貿往來日益深化的同時,經貿糾紛案件必定有增無減,如何降低台商赴大陸投資發展可能導致的資金進出風險,及台商的財產、生命安全的保障;及陸資來台後,雙方的權益保障,如投資產業別、避免雙重課稅、財產安全保障、就醫、安置等相關問題,都需要有一明確的規範,因此,協商簽定「兩岸投資保障協議」應是目前最迫切的制度性協商議題。

由於兩岸法律制度本質上的差異,及法律理念與價值上的不同,台商赴大陸投資ㄧ直都是處於高風險的投資環境當中,再加上大陸政治體制是「以黨領政」,法治不足,許多涉及人身權利保護的法律規定,常常充斥著不確定性的法律概念,裁量權過大,無法達到保障人身權利的立法目的。台商的人身安全問題受到威脅,勞資爭議問題不斷的發生,根據海基會統計數字顯示台商赴大陸投資,因發生糾紛而向海基會求助的案例每年增加,統計數字中主要協助的對象僅僅涵蓋在政府單位登記有案的公司,若再加上未登記有案的公司行號及未透過海基會協助,而藉由其他管道解決經貿糾紛者,兩岸之間的經貿糾紛,應遠遠超過海基會的統計數據。

自1991年開始,我國政、商界便不斷有人提出要和大陸簽署投資保障協定的意見。台灣商總針對上市櫃公司進行「中國大陸投資爭端解決機制調查」問卷結果顯示,在大陸協助台商投資糾紛處理滿意度,僅23.08%選擇滿意,選擇差強人意為70.66%,商總說,相對不滿意度僅1.99%來說,滿意度遠大於不滿意度,但高達7成的台商選擇差強人意表述,仍有待大陸官方的努力爭取認同。台商在面對投資糾紛及爭端時,有42.24%表示不容易與大陸官方(包括公安、工商局及稅務機關等部門)溝通,對大陸官方法治觀念的認知有90.35%的台商表示普通和薄弱,另外對大陸官方有無處理爭端解決的能力問題上,有將近76.94%回答視案件類型和視爭端當事人雙方背景而定。由以上所摘錄之問卷結果顯示,台商在遇到糾紛時,除需面對法律制度解釋不一、執法認知與執行差異性外,能否得到大陸官方的重視及有效解決,端視台商在兩岸的實力及關係而有很大的差異。上市櫃公司對於在大陸投資的爭端糾紛解決都有如此大的障礙,更何況未上市櫃公司,他們的處境應是更為艱難。

中國大陸沒有制訂統一的外國投資法典,係採分別制訂不同的外資專門法律和特別法規構成的外資法體系,立法體系紊亂,有時中央與地方法規還彼此衝突,更存在許多非法律規定的內部文件與指示。簡言之,中國大陸法律有太多的潛規則存在,讓台商對其法律的規定無所適從,這也更顯示簽署兩岸雙向投資保障協議的必要性。

參、兩岸簽署投資保障協議的主要障礙
一、主權意涵的問題

兩岸投保協議很難避免涉及主權意涵的問題,因為司法管轄權就是主權的象徵,而一般投資保障協議中會對投資人的國籍做定義。理論上臺灣同胞到大陸進行投資,與外資的地位應無差別,但由於兩岸政治關係特殊,大陸為了體現「一個中國」原則的堅持,反對「一中一台」或「兩個中國」的主張,認為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因此臺灣同胞赴大陸地區投資不能直接適用大陸有關外資的法律規定,但兩岸分立的事實是確實存在,彼此之間有不同的經濟制度、貨幣制度,因此台商投資若直接適用其國內法律又似有未妥。故大陸在種種考量下將臺灣同胞赴大陸直接投資定位在介於「外人投資」與「國內投資」之間,屬於一種「特殊的國內投資」。這種基於政治考量的政策是可預見的,因為若承認「台商」等同「外資」,則無異是承認「一中一台」或「兩個中國」。

「爭端解決機制」、「司法管轄權」、「最惠國待遇」、「仲裁地點」…等等,影響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簽署的最大障礙就是主權(sovereignty)。兩岸之間任何協議只要涉及主權問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無法順利進行。兩岸高層領導,如何不讓主權問題成為影響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簽署的障礙,需要發揮高度智慧。

二、投資保護 V.S. 投資促進
過去北京對於兩岸簽署投資保障協議態度消極的理由,是僅有台商至大陸投資,大陸並無企業在臺灣投資,所以並無迫切需要;大陸方面認為目前已有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施行細則保護台商的投資,所以不需要再簽署任何的協議。到了2009年6月已經有陸資來台,等於已經是雙向投資,大陸方面態度轉趨積極。

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包含兩個重點,一是投資促進,二是投資保護;如果兩岸投資保護協議要涵蓋投資促進,將牽涉投資市場准入問題,這部分相當複雜,也使得投資保障協議要在第六次江陳會上簽署的變數加大。

台灣主張協議內容「先保護後促進」,讓投資保障單純化,才能避免因陸資登台等政策而延宕。現階段台灣對大陸企業到台灣投資仍有很多限制,去年六月三十日第一階段開放大陸企業來台投資項目只有一九二項,目前正進行第二階段陸資開放檢討,若要趕在第六次江陳會談簽署兩岸投資保護協議,時間相當趕。此外,投資包含外人直接投資與證券投資,也包含製造業、服務業等投資,涉及市場開放,對台灣現行政策檢討進度相當具有壓力,因此台灣方面希望兩岸投資保護協議先以投資保護,讓協議內容單純化,日後再進行投資促進議題的討論。

但大陸方面的立場是希望納入投資促進,藉此使陸資入台的門開大一點。目前雖然開放陸資來台,但項目有限、規模仍小,我方必須思考如何在不危害經濟安全的狀況下,藉由開放更多陸資來台,吸引外資進駐台灣,活絡台灣經濟。更多陸資來台,投資保護的問題也才更能突顯,雙方立場對等將更有助於談判。

三、 簽署後的執行問題

關於投資糾紛與爭端解決,即使公正的仲裁制度建立起來,對台商而言,更重要的是執行面的問題。即便仲裁贏了,但不去執行也是沒有用。過去在江西曾發生一件案例:台商仲裁贏了,判對方政府要賠一千多萬,但他們說沒錢,台商只能徒呼負負。很多的案例花了時間、精神,最後贏了仲裁或訴訟,但對方不執行或者消極執行,台商也無可奈何。所以兩岸如何建立一個有效率的、公正的執行機制與單位(尤其是大陸方面),十分重要。

協商時我方應要求大陸方面建立跨部門的仲裁機制,由中央統籌到各地方,直接受命於中央指揮。這樣比較能排除地方性的干擾,因為有些地方政府本身就是利益共犯,除非是台灣民眾與大陸民眾的糾紛,沒有政治背景在後面干擾,就比較好處理。很多台商在大陸發生投資糾紛,事實上對方的背後都有地方政府的力量在當靠山,就算表面仲裁贏了,還是無法執行。所以後續的執行才是麻煩,更是檢視兩岸治理能力的嚴格考驗。

肆、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簽署的內容與可行策略
一、簽署的內容
由以上所述觀之,當兩岸之間發生爭端、糾紛,皆由單方法規進行仲裁、協調、調解、訴訟,並沒有一套雙方共同認可簽署的爭端解決機制,其公平性及效力的強度易受質疑。因此雙方若能擱置政治性的阻礙,在務實、互惠的前提下,共同尋求並簽署一解決爭端的機制來保障台海兩岸的經貿投資,尤其當發生兩岸經貿糾紛案件需經仲裁解決時,其仲裁方式的處理流程、期限、地點及仲裁人員組成等問題,都可在協議中加以規範。過去常發生台商企業等不到仲裁機制走完就倒閉的問題,因此未來兩岸投保協議應清楚載明仲裁流程與期限,以增加效率、減少爭議性。

當然,雙邊的投資保障協定並不是只針對爭端的解決,其內涵尚有透明化原則、代位求償、投資待遇、徵收、戰爭、叛亂、暴動及損害賠償;投資資本及收益的匯出、緊急危難條款、鼓勵和促進條款、代表定時會商權、更優惠條件適用、生效條款等等之問題。以傳統BIA的國際基本模式為基礎,根據兩岸之間的政治特殊性,簽署雙邊投資保障內容應包括:

1、納入國民待遇,在投資的定義上做限制,讓協議的適用範圍不要太廣,在利、弊之間取得平衡,並加入防衛機制。
2、目前兩岸都是WTO會員國,在最惠國待遇方面,可在符合WTO的精神下併同考量;在產業特殊項目,用防衛機制處理。
3、投資爭端仲裁地點的爭取,以臺灣為首要選擇,若因無法達成共識,香港是是最佳的選擇地點。
4、投資範圍擴及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的部分,需審慎考量。
5、徵收補償標準應強調公平互利原則,充分考量雙方間的利益做補償額度的決定。
6、雙方互設半官方的投資辦事處,以提供人身安全的保障。
7、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中國大陸侵權行為泛濫,故應將智慧財產權保障列入投資保障協議內容。
8、資金的匯兌及匯出條款、投資爭端解決及後續落實執行條款亦應列入。
9、公平、公正待遇是公認的國際投資待遇制度,是國際法所承認的誠信原則的表現,故應列入投資保障協議內容。
10、透明化條款亦應列入:鑒於中國大陸有太多不為人知的潛規則,故透明化條款應列入投資保障協議內容。
11、其他如實績要求、法律溯及既往等問題亦應列入投資保障協議內容項目。

二、可行策略
(一)、 協議要能落實執行,端視協議內容的可行性及建設性,各國簽訂雙邊投資保障協議的內容不盡相同,係以國際基本模式為基礎,再根據各國政治外交關係,經濟發展狀況及談判籌碼的不同談判協商簽訂內容。基本內容計有:待遇問題;徵收國有化的補償問題;投資財產、利潤和其他收益自由匯出問題;投資爭議解決問題。晚近傳統模式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基本內容發生變化,擴大了投資適用範圍及強調投資准入權問題。因應此一趨勢,我方固然主張先談投資保護以使談判單純化,但也應加速陸資來台開放項目的評估檢討作業,通盤考量以增加談判縱深。

(二)、 我國與中國大陸政治關係特殊,簽署雙邊投資保障內容,需要顧及雙方的特殊性。有關投資爭議的解決,仲裁機構可以選在香港或者新加坡,至於仲裁規則,我們可以以國際上這些仲裁機構所訂的規則為基礎,雙方再適度的進行兩岸覺得任何合適的一個調整的程序。至於如何選任仲裁人、如何開公聽會、如何組成、處理流程等有關程序的部分,就參考國際仲裁規則。個人以為仲裁地點會是比較敏感的,雙方可以接受的情況,大概就是在第三地,因為如此才不致於涉及以協議承認彼此司法管轄權的問題。

(三)、仲裁後續的執行面將是最大的問題,這將是雙方在談判過程首要重視的問題,後續執行沒有落實,則仲裁成立也枉然。因此,將後續實際執行面的實質細節內容具體的簽署,讓執行無障礙,是投資爭議解決機制最須明白呈現的部分。國民待遇部分,則同樣要做適當限縮,投資範圍擴及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的部分,需審慎考量。徵收補償標準應強調公平互利原則,充分考量雙方間的利益做補償額度的決定。

(四)、雙邊投資保障協議內容,因各個國家談判籌碼不同,經濟發展狀況不同,政治外交親疏有別,端視締約雙方根據其國家各自的政治、經濟、社會、法律環境及國情等等客觀環境的不同,談判的結果,而產生雙方合意的協定條約原則和標準,各國所簽訂的協定內容、條件不一。由於兩岸關係的特殊性,有關投資保障協議內容,除參考國際訂定標準外,應同時對中共目前的法治情況、兩岸經濟交流狀況等做通盤考量,簽署最適合兩岸情形的投資保障協議內容。

(五)、BIA議題已在產、官、學界呼籲20年之久,在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政策談判的過程中,BIA是重要的協商議題。在框架性的協議內容談判進行的同時,我方除了爭取更多的投資保障項目列入框架協議外,對於往後保障內容具體的實施措施,應可同時進行研擬協商。就政策的內容而言,兩者是互不牴觸的;就政策的層次而言,ECFA是全面性的經貿政策,屬於較高層次的經貿政策考量,對於在ECFA下,次層次的BIA,基於兩岸敏感的政治關係,簽署的立基應以傳統的BIA為主,因此可與商品貿易FTA切開來談,這是較具時效性的作法。

(六)、兩岸兩會的模式運作在兩岸之間的協商交流已打下堅實的基礎,因此以兩岸兩會模式架構平台,官方代表為主談人,進行投資保障協議的協商,是很好的運作模式。此外,投資保障協議內容的實質需求,工商業界應有表達意見的機會,所以談判桌上可考慮有工商業界代表出席;或者在協商之前,廣泛搜集工商業界的意見,列入協商談判的參考。

伍、結語
台商社群在中國大陸儼然已形成一股深具影響力的新力量,其對中國大陸經濟成長的表現,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台灣面對當前兩岸經貿的新形勢,在處理兩岸經貿問題時,不能再深陷消極退縮的窘境中;而應積極的開發、擴大、保護台商資源,讓台商成為我方國力的延伸,促進兩岸間的和平與穩定。因此,從這樣的角度出發,正視兩岸政治經濟的現實,政府應擔任台商的後盾,主動積極協助台商解決困難,正視台商投資保障的問題。

在兩岸關係和緩的現階段,政府應掌握這難得的歷史機運,在整個對大陸政策的網絡,形成點、線、面的連結,將兩岸關係推向最有利的方向發展,推動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的簽署,讓雙方的投資保護建立制度化的規範,保障台商實質的人身、財產安全;另一方面建立長期穩定、可預期的投資環境,也有利吸引外商在台布局規劃、增加投資,進而改善推動我與其他主要貿易對手國洽簽FTA的基礎,使台灣更加深化參與全球經濟活動。兩岸之間三通直航的網絡和機制不斷發展和充實,加上ECFA的簽定,讓台灣創造出連結中國大陸和世界經濟體系的關鍵地位和角色,那麼台灣才有機會成為亞太經貿樞紐、台商營運總部。
ECFA是台灣打造外部公平競爭環境的基礎。除了關稅減讓,後續兩岸還要簽智慧財產權保護和投資保障協議,才能更吸引台商回流或外商到台灣設立據點。兩岸簽署投資保障協議有助於台灣成為外商進入大陸市場之優先合作夥伴與門戶,取得領先競爭對手國進入大陸市場之優勢,是台灣打造黃金十年的關鍵一步。

參考書目
李允傑與王鈴慧 2010 《兩岸投資保障協議之研究》。台北:海峽學術出版社。
李允傑 2009 《透視兩岸‧財經》。台北:海峽學術出版社。
李允傑 2009 「兩岸簽署雙向投資保障協議之分析」〈展望與探索〉月刊第七卷第二期。
李允傑 2008 「兩岸簽署金融MOU的問題與影響」,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政研究報告。
李允傑 2007 《台灣政局與兩岸關係》。台北:海峽學術出版社。

(本文發表於台綜院2010年8月10日財金/產經論壇)

%
熱門指數
分享 列印
14

文章表情 (你對這則文章的感覺)

回應意見
更多相關文章
國政評論 科經

期盼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儘速完成簽署
譚瑾瑜 ( 2012年6月7日 17:04 )

第八次江陳會談即將於六月中旬舉行,前兩次備受關注卻未成功簽署的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將是此次會談的重點,而會談是否能順利完成簽署,也是台商密切關切的重點。 台商 ...

國政評論 財金

當兩岸協議碰到政治
李俊緯 ( 2011年11月2日 10:02 )

第7次江陳會落幕,眾所期盼的「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又落空,協議的簽署可說是困難重重,甚至超過「兩岸經濟合作協議」的簽署。另外,大選將屆,馬總統提出「兩岸和平協議」 ...

國政評論 財金

同理心兩岸關係的潤滑油
林建甫 ( 2011年1月4日 11:06 )

第六次江陳會落幕,台商、陸資所關心的「投資保障協議」,並未能完成預定的簽署工作。國際間談投資保障協議,至少要一年以上,光是靠幾次業務溝通以及平常非正式意 ...

國政評論 財金

「兩岸投資保障協議」不能急
李俊緯 ( 2010年12月27日 09:53 )

兩岸第六次江陳會落幕,兩岸投資人所關心的投資保障協議,並未能完成預定的簽署工作,這是自第一次辜汪會談起,歷經了18年都無法解決的問題,可看出兩岸事務性談 ...

訪客最新推薦文章
社會

關於兒少安置人數不減反增的議題現象思索
王順民 ( 11月22日 15:13 )

一項攸關到兒少人身安全保護的議題現象,背後實有進一步深究之處。 資料顯示:家外性質的安置兒少人數占總體兒少人口總數的比率,業已 ...

社會

關於從馬太效應到天使贊助者之於公益募...
王順民 ( 11月22日 15:13 )

身處於詭譎多變的氣溫天候,然而,恆久不變的卻是歲末寒冬的募款環境,這也讓『您的一票,決定愛的力量』的大型網路公益慈善活動,除了兼 ...

社會

關於高齡者被商業保險拒絕納保一事的延...
王順民 ( 11月22日 15:13 )

一則關於高齡者被商業保險拒絕納保一事的延伸性思考,是有加以嚴肅看待之必要。 話說:領有榮譽志工卡的80歲以上鄰長、社區關懷據點志 ...

訪客最新表情文章
教文

台灣需要發展怎樣的海洋文化?
劉新圓 ( 2007年10月4日 15:04 )

民進黨自建黨以來,經常標榜要發揚台灣的「海洋文化」,如1996年彭明敏參選總統提出的「海洋國家」主張,杜正勝的「同心圓」史觀等等,其 ...

社會

颱風天與颱風假的集體性盲思
王順民 ( 7月30日 16:15 )

一則與天災及其可能會伴隨人禍的特定議題現象,背後實有其多重意涵的論述思考。 有效的颱風對策 話說:每年的夏秋之際,颱風的登台入 ...

教文

歷史建築與文化資產保存法
劉新圓 ( 2009年9月30日 10:20 )

921大地震十週年,文建會舉辦古蹟週活動,希望藉此加強民眾對文化資產保存的重視。然而就在一個多月前,位於台中市西屯重劃區的張慶興堂 ...

空氣品質指標
名家觀點
  • ( 11月13日 09:13)
    國發會每兩年的人口推計公布了,有一些關於台灣的未來值得大家關切。一、二○二八年將脫離人口紅利,也就是工作年齡人口(十五至六十四歲)占比低於總人口三分之二,扶養比將高於○點 ...
  • ( 11月13日 09:13)
    最近有立委關心全民健保的財務問題並舉行公聽會,會中有學者發言「最花健保費費用的老年人,在健保的貢獻反而最小。」並建議健保財源結構應增加資本利得的徵收。有類似想法者並不少 ...
  • ( 10月1日 08:40)
    政府為了拯救勞保基金,今年撥補了一三○○億,這確實能美化帳面,五年來政府撥補從二○一九年的二百億快速爬升,若不能在體制上進行改革,就只能每年以更高的額度繼續撥補。長照預算也 ...
  • ( 10月1日 08:40)
    自八月一日起有四所大學退場,此消息衝擊許多私校,因為遲早會輪到。隔日驚聞股市大跌,接著八月五日跌幅更是空前,兩日股市跌近三千點。大學退場與股市崩跌,幅度都是台灣歷年之最 ...
  • ( 10月1日 08:39)
    日前卓揆拋出促進婚育見解,希望戶政資料扮演積極角色,找出適婚與適育者進行接觸。此想法可能來自五十多年前所推動的家庭計畫,當時由公衛護士下鄉進行宣導而奏效。 過去推動節 ...
  • ( 7月17日 11:22)
    拜登在辯論會表現不佳,不少擔心川普當選的主流媒體發動「陣前換將」,也有若干民主黨議員公開呼籲拜登退選。未來情勢如何演變,很難篤定,但是無論換與不換、如何換、換誰,都不是 ...
臉書粉絲專頁
財團法人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www.npf.org.tw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