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宜研訂「行政效率法」以確實提升行政效率,因行政效率對五院均屬重要事項,故須立法建立效率標示制度,課以各級政府確立執行之責,使各機關之效率可向基層戶政事務所看齊。
又公共資源的運用效率亟待提高,如政府控制之非營業基金、信託基金、償債基金等,金額龐大,但與國際比較,投酬率率偏低(均約五%至七%),故宜比照若干國家所成立之政府理財機構,立法成立國家級理財機構,姑可稱為「台灣發展基金」,掌理公共資金的運用,開展國際理財,以避免系統風險,獲取合理投酬率,保障公共基金受益人的權益。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