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針貶「立委減半」的修憲案之後,我們將就朝野修憲草案內容的歧異部分,特別是集中在廢除國民大會所必須因應的方案,包括領土變更案、彈劾總統權、憲法修改程序,再次提出審慎修憲的建言。
首論領土變更案。在憲法中明訂領土範圍,並非民主國家的通例,而我國基於列強割據的歷史創痛,遂於憲法第四條中以「依其固有疆域」作為領土基本規範,此一「概括主義」原則固然有欠明確,但在五十餘年後詭譎的兩岸關係下,仍因其富有彈性的特質,依然是維持臺海穩定的關鍵因素。我們實無必要為了極少數臺獨基本教義派的終極信仰,甘冒「明確界定領土」而導致兩岸兵戎相見的風險。
檢視朝野修憲主張,民進黨的修憲草案竟然將領土變更案完全加以「刪除」,這當然不意味著民進黨放棄變更領土的司馬昭之心,只能說所謂「新憲法、新國家」的文宣,純粹是陳水扁領導的民進黨詐騙選票的謀略而已。而國、親兩黨一致主張立法院提出之領土變更案,應經自由地區「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的公民投票確認,既兼顧理想與現實,更是負責任的表現。
次論彈劾總統權。就學理言,「罷免」乃基於人民投票以決定公職人員去留的結果,它以民眾的好惡為前提,所以具有高度的政治性;而「彈劾」則是民意機關對於違法公職人員予以懲罰的程序;它通常以違法失職為要件,故具有準司法的性質。我國憲法兼攝罷免與彈劾總統權的規定,於世界各國成文憲法中並不多見,但兩者均無悖於學理。然而,目前有些政黨之主張,顯未深思,值得商榷。
親民黨主張取消罷免總統之權,剝奪了人民的權利。民進黨主張立法院提出之總統罷免、彈劾案,只有提議人數(四分之一與二分之一)的差別,並都經由公民投票決定,明顯牴觸學理,這就是草率修憲的證據。國民黨則主張彈劾總統案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符合學理雖無疑義,但衡量政治現實,即使立法院能夠以「三分之二決議」的高門檻通過彈劾總統案,不過在極度缺乏司法獨立的憲政環境下,且至少有半數是由現任總統提名的大法官,能夠發揮道德勇氣通過彈劾案而令總統去職的可能性,絕不會高過大樂透頭獎連續摃龜六次的機率。
憲法修改程序攸關憲政的穩定與成長,更不宜草率。從比較憲法的角度探究各國修憲程序的規定,允許公民連署提出修憲案,確實較為體現直接民權的理想,但實際採用的國家極少。民進黨版本納入公民連署得創制憲法修正案的條款,雖然符合其對公民投票的一貫立場,但以百分之五連署成立的修憲案,就可以直接交給立法院進行修憲;若立法院否決該修憲案,還可以重新交由公民投票,坦白說,這樣的修憲程序,恐怕也是全世界看不到的「烏魯木齊」式設計。
三黨版本共同採用了「立法院提案、公民複決」兩階段修憲程序,但民進黨的門檻是「四分之一立委提議、二分之一決議」以及「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有效票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顯然是基於「防禦性公投」挫敗的經驗,而刻意降低修憲門檻的考慮,這是基於一黨之私,卻棄憲政制度的長治久安於不顧的明證,不容民進黨狡辯。相對而言,國、親版本則以「立委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四分之三決議」與「有效票超過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半數之同意始生效力」,不但可以確保憲法的安定性,也有強制凝聚朝野最大共識的效用。
總結來說,民進黨只在意廢國大,卻無心妥善處理制度變遷的後續工程,這也是民進黨善於操弄意識形態以贏得選舉,卻無力經營國計民生的另一寫照。在野版本固可謂瑕不掩瑜,但仍應力求周延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