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WTO,https://www.flickr.com/photos/world_trade_organization/31203348948。)
世界貿易組織(WTO)近日於瑞士日內瓦總部召開的總理事會會議上,討論日本對韓出口管制措施是否有違反WTO規範,試圖解決二國紛爭。本文將介紹WTO相關規範,並探討現行的規範是否能夠解決該事件。
WTO爭端解決制度
《馬爾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第四條第三項規定:「WTO總理事會應視實際需要召集會議,以履行附件二爭端解決瞭解書下所規定之爭端解決機構之職責。爭端解決機構得自置主席並應其認為必要時,制定相關程序規則,以履行其職責。」總理事會原則上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故南韓遂於此時由產業通商資源部高官金勝鎬以及駐日內瓦代表白芝娥為首團隊與日本駐日內瓦代表伊原純一以及外務省代表山上信吾在總理事會進行雙邊諮商。
雙邊諮商為爭端解決程序的第一步驟,根據《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簡稱DSU),在爭訟程序之外,經爭端當事國同意,亦得自行約定採取斡旋、調解及調停之程序(DSU第五條),秘書長得依其職權,提議展開斡旋、調解及調停,以協助會員解決爭端。
由於日韓立場南轅北轍,雙邊諮商沒有結果本是預料中的結果。此時原告國就可以要求成立爭端解決小組(Panel),進入實質的訴訟程序(DSU第六條至第十六條)。爭端解決小組原則上由爭端解決機構(DSB)名單挑選非當事國國民以外的三人組成,原則上小組應於六個月內提出完成報告,緊急事件還可縮短為三個月。報告完成傳送會員二十日後,需送交爭端解決機構討論,除非DSB以共識決議不予通過小組報告外,DSB應於其會議通過該報告。
爭端當事國一方若不服報告書,得提起上訴,而進入上訴程序。上訴機構應由七位法官所組成,每一個案件應由其中三人處理。上訴機構成員應採輪流方式處理案件,輪流方式應依上述機構作業程序之規定(DSU第十七條)。原則上上訴機構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判決,必要時可延長在九十日內完成,再送交DSB採認。敗訴國應無條件接受其判決,由DSB監督其執行,若敗訴國未能如期執行,則爭端解決機構應授權原告國進行合法的報復。
日韓紛爭可能的結果
對於日本對輸往南韓的氟聚醯亞胺(Fluorine Polyimide)、光阻劑(Resist)及蝕刻氣體(Etching Gas)等三項重要電子原料加強管制行為。南韓認為日本限制的對象僅限韓國一國,此舉已經違反WTO的規範,並與自由貿易原則相牴觸,不但傷害韓國產業的發展,也將衝擊全球剷平供應鏈及國際經濟的運行,應立即解禁。
南韓所指的WTO的規範應是指《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簡稱GATT)第十一條第一項:「任一締約國對他締約國之任一產品之輸入或輸出,除課徵關稅、內地稅或其他規費外,不得利用配額或輸出許可證或其他措施來新設或維持數量上之限制。」且只針對南韓,也違反WTO的「最惠國待遇原則」(GATT第一條)。
日本則以GATT第二十一條「安全保障方面的例外措施」等為由,主張得以豁免WTO之義務。GATT第二十一條明文: 「本協定各項規定不得用以:
一、要求任何締約國提供認為透露必違反其重大安全利益之資料。
二、禁止任何締約國採取下列為保護其重大安全利益之必要措施。
(一)關於具有原子分裂性之物質或製造該物質之原料。
(二)關於販賣武器、彈藥或其他戰爭物質及關於販賣直接或間接供給軍用之其他物品。
(三)在戰爭或其他國際關係緊張時期所採行之措施。
三、 禁止任何締約國為履行依聯合國憲章所負關於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義務而採取之措施。」
近一年多來,從
美國以國家安全為理由,對多國實施鋼鋁關稅,各國也起而效尤紛紛引用GATT第二十一條「安全保障方面的例外措施」,日本此次就是最明顯的例子,而且日方尚正在規畫擴大限制的產業,並計畫修法將南韓從貿易優惠的「白名單」中剔除。可以想像未來會有更多國家引用「安全保障方面的例外措施」,排除WTO的規範,動輒增加限制或禁止與他國自由貿易,嚴重時將破壞好不容易建立的WTO體系。
值得慶幸的是,WTO爭端解決小組針對「俄羅斯—過境轉運案(Russia-Measures Concerning Traffic in Transit)」一案,於今年4 月 5 日做出裁決報告,對於國家安全例外條款的適用作了進一步的解釋,會員國要求適用該條款,WTO有權審查所採的措施是否與保護國家安全利益有關,以防止會員國濫用此一條款(礙於篇幅,將再於他文進一步詳述)。縱然該案不具判例效果,該裁決仍對往後的爭端產生一定的影響力。
日本或許也擔心若依照前述案例的報告,其對韓實施的限制措施,可能無法通過WTO的審查,日本富士電視報導另指,南韓從2015年至2019年3月,非法走私包含氟化氫等戰略物資達156件,將可製成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原料運送到北韓、敘利亞、伊朗或巴基斯坦等國,以符合GATT第二十一條之要件,並提高管制相關原料的正當性。
此外,由於美國的消極抵制WTO上訴機構新法官的認定,七位法官在2017年有三位法官任期屆滿,2018年又拒絕續聘史旺森法官,從去年10月起僅剩三名法官,目前已經不勝負荷,今年又有二位法官任期屆至,倘再無法遞補或續聘法官,至12月將只剩一名法官,低於法定三名的門檻,而無法審理新案件。即使南韓於爭端解決小組階段獲勝,日本仍可提起上訴,在法官短缺下,判決確定遙遙無期。不幸的是,南韓對於日本的三種關鍵性原料庫存有限,根本無法等候需時數個月,甚至一年以上的WTO的裁決。
WTO功能式微
日本將供應鏈武器化,南韓卻難以透過WTO既有的紛爭解決機制有效及時排除。尤有甚者,在美國刻意抵制下,連WTO上訴機構法官補足都有問題。此問題若無法解決,WTO功能恐逐漸式微。
(本文刊載於2019年7月29日Yahoo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