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pixabay,Netflix遙控器。)
由NCC制定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已經在9月3日公告期滿,經濟部也於同日公告「在
台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禁止台灣業者代理或經銷中國大陸OTT及相關商業服務,即日生效。愛奇藝在台代理商歷經多次抗辯無效,於同日宣告將依法停止在台業務。
《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被俗稱是「OTT專法」,而「在台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則是經濟部首次依《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例外禁止」的型態來限制陸資企業的公告項目。兩個規則的目標明確,就是要讓愛奇藝離開台灣,讓大眾誤以為中國大陸的影視內容能就此禁絕。
但是,要趕走愛奇藝,只要經濟部的禁止事項就夠了,
民進黨執政下的陸資企業,本來就扛著卸不下的原罪,愛奇藝播大陸劇有罪,有線電視的大陸劇就沒事,兩者最大的差別就是播送平台差異導致審查機制不同。因應科技匯流及民眾需求而生的OTT平台,在政府不顧產業趨勢也不願與業者溝通的現況下,反而變成查禁對象,積非成是的錯誤政策正在扼殺台灣觀眾收視習慣轉型的最好時機。
尤有甚者,NCC主導的OTT專法,實際的作用對象是台灣本土及合法落地的境外業者。專法公告生效的當天,NCC也開了公聽會,現場不乏OTT產業的市場主導者及其所屬公協會紛紛對專法怨聲載道。公聽會進行當中,愛奇藝最後發言表示,「經濟部已經正式公告禁止事項,愛奇藝的業務即將結束,這個專法可以暫緩施行嗎?」聽來像是在為其他的業者擋箭。只是,鐵了心的NCC似乎是箭在弦上,不得不發。
簡單來說,無論是OTT專法,還是愛奇藝條例,都不合邏輯也不合常理。OTT專法嚴重妨礙業者營業祕密的自由,抓大放小的認定標準甚至讓業者不敢把餅做大,有了專法反而讓產業無所適從;而愛奇藝條例則是因為陸委會、經濟部及NCC都遍尋不著相關法令,只好量身打造如此這般的禁止條款,顯然是因噎廢食。
民進黨政府大刀一揮,台灣OTT產業得到了一套掐住咽喉的專法,而坐擁10萬會員的正版內容授權OTT業者即將撤離台灣,想必大量的網路盜版內容又將坐地而起。台灣OTT產業正在走回頭路,尚未萌芽就逼近窒息。
「愛奇藝事件」已經不是講法論理的層次,有些事情就算是合情合理,法規背後的意識形態還是欲蓋彌彰。兩岸之間的影視產業交流從未間斷,也不能斷。兩岸影視產業的競合與消長,非圈內人很難深刻理解其實質且具體的重要性。這次的專法與條例所帶來的嚴重性,不是一只公文就可言盡,那些已經習慣合法收視的消費族群,不一定會轉向其他合法平台,影視內容產業的損失,僅此便知。
(本文已刊登於109.09.08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