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總統府,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簽署6週年回顧與展望成果展。)
一、前言
今(90)年八月初報載我國法務部檢察司長蔡碧玉等人,赴美洽談雙方司法互助協定事宜,並已就資訊蒐集交換、調查證據、詢問證人、協助搜索扣押驗證、送達文書、財產沒入等二十項具體合作內容達成共識。至於引渡、換囚、遣返罪犯等部分,因強制力高,且涉及較為敏感的國家主權及保護人權等問題,仍未能有所突破。[1]據悉,就調查證據部分,也同意雙方皆可赴對方領域「境外查案」,對於我方在國內犯罪而逃往美國的犯罪嫌疑人,我國可提出聲請,指派執法人員赴美以證人身分訊問。另我方若能確認涉嫌人及犯罪證物所在,也可要求美方扣押及沒收,再將證物及犯罪所得交給我方。這對我方偵辦重大貪污、經濟犯罪、洗錢犯罪等案件幫助甚大。[2]
二、刑事司法互助模式的轉變
由於以往中美打擊犯罪,僅止於情資交換或撤銷護照等私下合作模式,此次雙方若能達成上述共識,實屬難能可貴。回顧馬英九、廖正豪兩位先生擔任法務部長時,也曾多次試圖與美方人員磋商,但其後受限於諸多因素而未能如願。據悉,此次雙方雖已達成共識,但仍將由我駐美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先行簽定備忘錄,再由法務部作成法案陳報行政院核定,轉送立法院審議,俟通過後才能與美方正式簽署協定。因此,此刻我方宜低調處理以免生變。
就學理言,我方此次與美方達成共識部分,屬於狹義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若能包括引渡人犯部分,則為廣義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若再加上「刑事訴追之移轉」與「外國刑事判決之代為執行」[3],可稱之為最廣義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以上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模式,除聯合國所通過之示範條約外,已有許多雙邊、多邊條約可供參考。
另根據報載針對拉法葉案瑞士司法部國際司法互助部門官員證實,該局成員與該國調查法官已和我國特調小組檢察官會晤,雙方希望依互惠原則研商建立司法互助的正式管道,使得未來合作有具體的模式。換言之,我方亦已與瑞士司法部門口頭達成司法互助協議,這應可謂拉法葉案所促成兩國刑事司法互助的重大突破。據悉,該案係我國首度直接與歐洲司法部門合作,未來除了可以出庭、調閱所有檢方所查獲的拉法葉佣金資料外,並可查閱銀行帳目和轉帳紀錄,必要時還可以在瑞士境內監聽電話及與秘密證人會談。若瑞士法庭判決認定汪傳浦的款項是湯姆笙佣金,我方則可以經由國際管道要求湯姆笙賠償,並進一步要求瑞士發還該筆凍結的款項。[4]至於媒體所謂「境外辦案」,雖非正式法律名詞,但或許也象徵著已實質跨出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一大步。
三、國際合作的趨勢
回顧2000年11月聯合國在義大利西西里島所召開之「防制跨國有組織犯罪」會議中,通過了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其中第六條有關洗錢行為罪刑化部分,即特別指出組織犯罪、貪污犯罪等犯罪類型,應列為洗錢之前犯罪(predicate offences),第七條則進一步規定各種防制洗錢措施,第八條將貪污行為罪刑化,第九條則為採取防制貪污措施,同時還特別強調肅貪行動的獨立、不受不當影響[5]。該公約目的應在加強跨國合作,共同打擊朝國際化發展的有組織犯罪。聯合國毒品管制及犯罪防治局執行長阿爾拉奇在這場於義大利打擊黑道犯罪最前線的巴勒默市召開的會議閉幕時說,會議的成功超乎預期,全球的法律武器今後將趨於一致。簽約國承諾將促使各國國會一字不改的通過這項公約,以加強國際調查人員的合作來對抗全球化風潮下所帶來的黑暗面。這項公約必須有四十國批准才能成為國際法工具,聯合國預期它可在兩年內落實。以金融業務保密聞名的奧地利、塞席爾、列支敦斯登、瑞士、盧森堡及摩納哥均在公約簽字。依據該公約防範洗錢的條款,這些國家往後在調查人員調查犯罪活動時,不得拒絕檢調銀行帳戶來往紀錄,同時匿名或假名帳戶將予作廢及成立金融情報單位,而在這些簽約國中,阻撓司法調查將屬犯罪行為。這次會議中,簽約國亦矢言將立法規定貪污為犯罪行為,並將保護指控黑幫的證人。[6]此外,七大工業國(Group-7)所成立之金融行動工作小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以下簡稱FATF)也公布了十五個在國際打擊洗錢活動中不合作的國家,同(2000)年十二月,已有一百二十五個以上國家簽署前述公約(包括美國與瑞士),這可謂國際社會為打擊洗錢已邁入一個新的里程碑[7]。
四、打擊犯罪新措施之引進─沒收分享
由以上國際趨勢可知,世界各國均非常重視打擊跨國犯罪問題。而在拉法葉案部分,所涉及之貪污、洗錢罪,更是前述公約所強調共同打擊之重點。瑞士欲洗刷以往遭質疑為「洗錢天堂」之污名,希與我方加強合作實亦不足為奇。且國際社會針對犯罪所沒收之資產,常有所謂「沒收分享」制度。「沒收分享」指的是合作破案的國家對經合作而沒收的贓款贓物進行分割,其為西方國家抗制毒品犯罪和其他跨國犯罪而採取的一個新措施。沒收分享與傳統的司法協助協議不同,甚至不以訂立司法協助協議為前提條件。據美國國務院1996年公布的資料,從1989年到1995年底,美國司法部共沒收全國各地的贓款一億2400餘萬美元,其中4220萬美元依協議分給了參加合作的有關國家。[8]根據美國2001年有關洗錢年報資料顯示,若以2000年為例,美國司法部分享給巴貝多10萬美元、加拿大37809美元、厄瓜多爾14850美元、香港907403美元、瑞士226447美元、泰國19144美元、英國612500美元。沒收分享可以常態性或個案方式進行合作[9],因此我國今後應加強相關國際公約及各國法令之研究,方能掌握情勢,爭取對我方最有利之國際合作具體內容。
五、結論
我國與美國草簽司法互助備忘錄及與瑞士合作偵辦拉法葉案,不僅是打擊跨國犯罪所邁出的一大步,更象徵著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重大突破。回顧過去二十年來,我方要犯潛逃赴美者不計其數,例如早期之經濟罪犯鄭文彬、近期之貪污罪犯台北縣地政局長莊育焜之妻林素妍、尹清楓命案的軍火商汪傳浦等人,而在美國涉案後返台者亦不在少數,例如涉及毒品案的黃廣潔、竊取商業機密案的某紙業公司人員、以及某政治獻金案等之我方人員。上述情形,正彰顯出雙方有進行司法互助之共同需求。換言之,雙方本應有推動司法互助之意願。然而,兩國目前並無邦交,且中共向來對我拓展與美關係百般阻撓,因此一直陷入僵局。分析此次美方願與我方合作,其中主要因素之一應為中共已與美國簽定司法互助協定,使得我方與美方洽談司法互助之阻力減少,但是新聞的過度曝光,只怕會對日後進一步磋商,造成相當程度之困擾。至於與瑞士合作偵辦拉法葉案部分,淺見以為除如前所述該國已簽署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另多年來瑞士一直為洗刷其「洗錢天堂」之污名而努力,因此只要我國能掌握契機,由個案逐步建立彼此合作之默契與共識,未來在談國際合作時,是否有正式外交關係,就不再是唯一考量因素,也不應是無法突破的託詞。
[1] 詳見中國時報,民國90.8.7.,第2版。
[2] 詳見聯合報,民國90.8.7.,第8版。
[3] 「刑事訴追之移轉」,指雙方可將刑事案件移轉給最適合偵查起訴之他方,「外國刑事判決之代為執行」指他方判決己方執行,而其前提當然是承認他方之判決,因此又可稱之為「外國刑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4] 詳見聯合報,民國90.8.6.,第3版。
[5] Se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A/55/383, 2 Nov. 2000, pp27-30.
[6] 詳見中國時報,民國89.12.17.,第1版;聯合報,民國89.12.17.,第11版。
[7] http:/www.state.gov/g/inl/rls/nrcrpt/2000/index.cfm?docid=959,2001.4.30.
[8] 參見陳光中、丹尼爾.普瑞方廷(加)主編,《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與中國刑事法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一版一刷,第339頁。以1995年為例,美國司法部轉交加拿大沒收贓款4萬美元,以色列約3.5萬美元,厄瓜多爾近4萬美元,英國約52萬美元,瑞士約210萬美元。
[9] Se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A/55/383, 2 Nov. 2000, p.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