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報載政府改造委員會通過國家人事制度的重大改革構想,將擴大政務官範圍,使政策襄贊人員納入政務職位;起用不具考試任用資格的民間專業人才擔任政府高級行政主管職務,及採契約聘用進用人力制度。總統陳水扁認為「此項措施將使未來政府各階層的人力運用更有彈性、更多元」。總統府秘書長陳師孟亦說明:「此種制度是人才運用多元化、考試定義廣化」。此一號稱多元與彈性人力運用措施、部分雖係參考外國作法,但任何改革的背後,必有其深層的動機與目的,其主要著眼似在藉由制度的變革,為執政者開拓引進與其意識型態與理念相同、但未具考試任用資格人員進入政府機關服務的管道,以逐漸取代其心目中的「舊官僚」。但我國與外國文官體系發展背景不同,政治文化亦有差異,如同多年前引進「以事為中心」的分類職位制度,理想性雖高,但國情有異,終因廣受質疑而作更張,此次改造委員會所提改革方案,以大量限縮考試用人範圍,擴大自民間自由取才為重點,不僅與我國憲法考試用人原則違背,且將影響常任文官的穩定與發展,對多年建立的公開、公平考選制度,勢將日趨沒落萎縮,則今後政府機關用人,在政黨輪替的情形下,勢將走向分贓制度,而行政中立的理想亦難期有效建立,就整體文官法制而言,可謂弊多於利,破壞性高於建設性,此項改革顯然不符政府用人應公開、公平與社會正義的要求。
貳、分析
眾所周知我國憲法第八十五條明確規定:「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而考試取才之目的,亦在使憲法所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獲得保障,使全國國民無分黨派、宗教、種族、性別等能依公開、公平之競爭方式,獲得服公職的權利,並藉考試方式,公平鑑別與選拔人才,其消極作用則在防止濫用私人,使朝無倖進,野無怨言。多年來此種公開競爭考試制度其公平性與可信度已普獲社會大眾與青年學子所認同與肯定,亦為一般平民百姓進入政府機關任職的主要途徑,非如往昔需透過有力人士荐介或黨派認同始有獲得任用之機會,尤其經國家考試及格分發任用人員,毋須依恃任何黨派或有力人士而能服任公職,自能秉持其公正立場依法行政,復依現行文官法制規定,對於才能優異、績效卓著的人員,均有機會歷練昇遷至最高級文官,甚或轉任政務職位,對於常任文官的穩定及發展及工作士氣的激勵,均有正面效果。至於多元與彈性問題,在維護憲法考試用人前提下,實已開闢多元管道並具充分彈性、如為針對政府需要之高科技人才及特殊專業人才,可適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除不受考試資格限制外,其薪酬亦可視需要提高至數十萬元,且不受國籍之限制:醫事人員亦已另訂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使具有醫事執業資格人員,均得在公私立醫療機構甚至政府機關中擔任醫事職務;至於文化藝術專業人才,亦可循教育人員方式聘任,且考銓機關已擬妥聘任人員條例草案送請立法機關審議,擴大聘任適用範圍,使循公開競爭考試難以羅致之人才得採聘任方式進用,近二年來復已增置若干政務職位與機要人員,就整體文官法制觀察,現行制度較十年前,甚至五年前已更為開放多元且具彈性,但均掌握一項原則,即循公開競爭考試難以延攬之人才,始得不受考試任用資格之限制,並以不影響常任文官之穩定及發展為原則。
民國八十二年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審議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時,考試院原已提出廢除甲等特考之修正案,但當時陳委員水扁亦代表十六位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提案廢除甲等特考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檢覈規定。陳委員曾發言指出:「甲等特考嚴重破壞文官升遷管道,對中低級常任文官造成嚴重打擊。對於高級文官的人才來源管道應以考績升等為主要而且惟一的來源,無疑是一『後門』。國軍上校以上軍官檢覈,對破壞正常文官升遷管道,中級常任文官士氣之打擊,文官體系之健全更為嚴重。」按甲等特考對象以具有高學歷之博、碩士學位及相當工作經驗、並須有性質相近之專門著作、復經口試及格始能通過甲等特考,當時陳委員已指出「嚴重破壞文官升遷管道,對中低級常任文官造成嚴重打擊」其維護文官公開、公平考試制度,主張高級文官應以內升為惟一管道之發言,可謂鏗鏘有力,茲甲特考已廢除多年,國軍上校以上轉任檢覈考試亦已停辦,總統主持之政府改造委員會何以能同意以多元化、彈性化理由將機關中之高級參贊(參事)職位改為政務職位,及高級行政主管職位得起用不具考試資格之人員,此項決定顯與陳總統當時之主張大相逕庭,自然要引起社會的質疑。
一八二九年美國傑克遜總統在致國會咨文中強調:「我不得不深信公務員任職日久,貽害甚大,雖以他們的豐富經驗有益於政府的工作,實則得不償失。」而主張「官職輪換」,於是官吏隨政黨選舉勝敗而進退,形成所謂「分贓制度」。前立法委員,我國行政學泰斗張金鑑教授即指出分贓制度之弊害,造成官箴不修,行政道德日趨敗壞;任用非人,行政效率日漸低落;政黨相互傾軋、明爭暗鬥、致政潮迭起,造成政治不安定。此次政府改造委員會所提出之三項人力運用彈性措施雖非美國早期的分贓制度,但深層目的重點既在開拓執政者引進不具考試任用資格人員之管道,且以重要高級主管與決策參贊職位為對象,則難免產生偏私,引進私人或黨派意識鮮明之人員,日久勢將走上分贓制度,正如日前輿論指出:「讓執政黨有更大空間任用自己的人到政府機關擔任高官,政治酬庸大餅做大,不受文官體制考試資格的嚴格限制。」此乃社會大眾不得不憂慮者,或謂人員之遴選將透過一個由各方組成的甄選委員會為之,但觀之近日報載台灣菸酒公司董事長甄選案之情形,難免令人懷疑能雀屏中選者,仍是執政者口袋人選,甄選委員會乃扮演完成法定程序之白手套而已。
參、結論與建議
穩定的文官體系,乃社會安定的中堅力量,而文官免受黨派輪替的影響、堅守行政中立,依法推動政務,亦為政治安定的首要基石,我國文官制度,遵循憲法考試用人原則,公開公平延攬人才,已為國人所共信,且進用未具考試任用資格人員,亦違背陳總統先前所指出「破壞正常文官升遷管道,對中低級常任文官士氣之打擊,文官體系之健全更為嚴重。」之主張。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公務人員考試及任用、升遷等之法制事項,考試委員並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我國常任文官法制、雖難謂盡善盡美,但已逐漸完備,深信主掌考銓大政者必能懍於憲法所賦予之重責大任,在政黨輪替後,不因黨派意識而輕易變動國家文官法制,使民主政治能在穩定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