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The left entrance of The Palace。)
地政士法的修法需要在「公平」與「正義」之間取得一個平衡點。
不動產實價登錄自民國101年8月施行,根據內政部資料,至102年11月30日為止,完成申報登錄件數有62萬件,如期申報登錄比率達99.99%;裁罰件數共105件,其中地政士94件、經紀業10件、權利人1件。在實價申報登錄案件中,有九成以上是由地政士申報登錄,故地政士在實價登錄政策上扮演最具關鍵性的角色。但在現行的地政士法中,地政士如未於期限內據實登錄實價資訊將受到處罰,因而接受委託代辦業務的地政士也成為了實價登錄政策的受害者。
一般來說,地政士承接不動產買賣移轉登記案件,每件收費大約1至2萬元,然而未依規定登錄實價資訊,或逾期申報、錯誤申報的話,每件要被罰3至15萬元之罰鍰,且是連續開罰,對地政士而言真的是不公平。實價登錄制度對強制地政士負責登錄的規定,確實有檢討調整的必要。因此,立法院因應不動產相關業者之訴求,提出地政士法修正草案,草案重點在修改地政士法第51條之一,增訂地政士申報錯誤資訊得限期改正且免予處罰的規定。
然而,目前的修法內容對地政士申報實價登錄的錯誤行為,予以改過機會,增加「限期改正」之宥恕條款,雖對大多數守法的地政士來說當然是好事,但同時也給了心懷不軌的地政士開了一扇門,可以肆無忌憚的亂報、錯報或故意假報實價登錄資訊,這些人雖然不多,但卻足以破壞實價登錄的意義,這樣的行為不得不防。
用另一個角度來看,地政士違規受罰案件是少數,如果連一點小約束都沒有的話,就無法在眾多的地政士中分辨出誰是好的、誰是不好的,這樣只會劣幣逐良幣,讓所謂「配合度高」的地政士更容易拿到買賣登記案件,實非社會之福。
另外,地政士的主要業務與土地登記息息相關,舉凡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公證、認證事項、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測量事項、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等等都是,而地政士業務之執行,必須經由權利或義務當事人之委任代理,始生效力。故實價登錄的交易資訊內容來自買賣雙方,有可能因為當初提供買賣資訊時就已出錯,造成只罰地政士卻不罰買賣當事人之情況。因此,當主管機關發現有錯誤或遺漏之登記案件時,確有必要釐清責任歸屬,由提供不實資訊之一方負起責任,或是因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負起連帶之責任。如此方能真正符合公平原則,也可適度減輕地政士於實價登錄時之責任與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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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價是民怨之一,政府所推出的各種房市政策都受到大眾的關注,是故在地政士法修法上應更嚴謹一點。修法上的建議是,一方面減輕罰鍰金額,以不超過收費最高標準為原則,但不能完全不罰,處罰的目的是作為警惕;另一方面,要釐清登錄不實或遺漏、錯誤之責任歸屬,對於地政士所犯之非影響不動產價格資訊的錯誤,或初次輕微之錯誤,給與改正之機會,同時懲罰故意或惡意去虛報實價登錄資訊的行為,對於累犯或嚴重違反實價登錄規定者,應加重處罰,甚至吊銷執照等處份,以維持實價登錄資訊的正確性。
最後,關於地政士公會在陳情書中直言,「對地政士開罰太重,是對這項職業的污辱」,但我們認為適當的處罰是維持品質的保證,就如同有秩序的社會所遵循的法規命令一樣,地政士法的處罰條款並不是對所有地政士不尊重,而是為保護資訊的正確性,且是一種對地政士的專業給予的肯定,因為他們的標準比一般人高,應該感到驕傲才是。矯枉過正,反而破壞了辛苦建立的實價登錄。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會立場)
(本文發表於2014年1月9日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