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高等教育機構,包括:大學、獨立學院、技職校院及專科等,近十餘年來發展極為快速,據教育部統計處資料顯示,近十六年大專校院學校數及學生數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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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學年 |
83學年 |
16年比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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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數 |
大學校院 |
149 |
58 |
+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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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 |
15 |
72 |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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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數 |
總計 |
1,336,592 |
720,592 |
+61萬6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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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 究 所 |
博士 |
33,751 |
8,751 |
+2萬5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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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 |
183,401 |
30,401 |
+15萬3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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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部 |
1,010,885 |
301,885 |
+70萬9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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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 |
108,585 |
378,000 |
-27萬餘人 |
資料來源:教育部編印,83-98學年度近十六年我國教育發展統計分析,第八次全國教育會議,民國99年8月。
上表顯示,我國大專校院十六年來增加91所,達149所,專科少57所,目前祇有15所。大專校院學生數從72萬零5百92人,增至1百33萬6千5百92人,增加61萬人。其中博士增2萬5千人,碩士增15萬3千人,大學部增70萬餘人,專科少27萬餘人。足見我國大專校院已從菁英型態跨過大眾化階段,進而邁入普及化的高等教育,並從管制走向開放,從一元走向多元化。在這種高等教育情勢下,高等教育評鑑制度的產生是必然的趨勢。
淡江大學楊瑩教授近著「兩岸四地高等教育評鑑制度」一書,由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出版,贈余乙冊,該書比較研究中國大陸、台灣、香港與澳門等四地高教評鑑之發展、實況與得失檢討,極具客觀性與極為深入,拜閱之餘,引伸書中部分資料,草擬小文,並略述己見,作為回應。
世界各國高教評鑑制度的發展與演變,皆係取決於該國政府主管機關和高等教育機構之權力關係,我國也係如此。八十年代以來,由於大學校院快速發展,主管機關-教育部為呼應社會大眾對於高教品質的關切,也為代表政府遂行高教機關的管理、招生、增班設校、獎補助款的發放以及提升大專校院之素質等,乃積極研議發展高教評鑑制度,十年以還,高教評鑑制度已成為整體高教制度中極為關鍵的一環。
我國大專校院評鑑制度的實施,遠者不論,近二十年可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自1990年開始由教育部主導,邀請公私立大學行政人員或委託學術團體,進行學術評鑑,評鑑結果提供作為相關學系改進之參考。第二階段自2001年開始,仍由教育部主導,補助各大學校院辦理自我評鑑。第三階段自2005年開始,由教育部發動,結合各大專校院出資,成立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以系所教學評鑑為主,採取「認可制」,評鑑結果分為通過、待觀察與不通過三種。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成立後,受教育部之委託從2006年開始進行五年一輪的大學系所評鑑,2009年第一輪的一般大學校院系所評鑑的實地訪評已宣告完成。除了高等教育評鑑中心之外,目前在技職教育體系的評鑑,則分由不同單位承辦,科技大學評鑑由台灣評鑑協會負責,技術學院評鑑由雲林科技大學負責。可見我國高等教育評鑑並非單一的制度而是相當多元。
目前我國大專校院評鑑制度已完成各種法規建制,其中主要法規依據為:
1.大學法:1994年及2005年修正。
2.私立學校法:2008年修正。
3.大學評鑑辦法:2007年發布,2009年修正。
4.專科學校法:2010年修正。
5.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2009年修正。
依上述各法規定,大專校院之評鑑辦法分:(1)校務評鑑,(2)學門評鑑,(3)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4)專案評鑑。
茲依楊瑩教授所整理資料,自2006年至2009年上半年,我國歷次大學系所評鑑結果綜合列表如次:
2006–2009年度上半年大學系所評鑑結果
年度 |
系所班制數 |
通過 |
待觀察 |
未通過 |
備註 |
2006年度 |
362 |
279(77.1%) |
71(19.6%) |
11(3.04%) |
1延後認可 |
2007上半年 |
242 |
159(65.70%) |
55(22.7%) |
27(11.2%) |
1延後認可 |
2007下半年 |
458 (264系所) |
386(84.27%) |
65(14.19%) |
7(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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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上半年 |
418 (231系所) |
376(89.95%) |
42(10.05%) |
0 |
1延後認可 11學位學程 |
2008下半年 |
455 (270系所) |
425(93.40%) |
30(6.59%) |
0 |
8學位學程 |
2009上半年 |
378 (220系所) |
336(88.89%) |
42(11.11%) |
0 |
3學位學程 |
小計 |
2,313(1,589系所) |
1,961(84.78%) |
305(13.19%) |
45(1.95%) |
3延後認可 22學位學程 |
註:2006年度及2007年度上半年是以系所數為計算單位;2007年度下半年開始改以系所班制為計算單位,故計算單位不同。
資料來源:楊瑩(2009b)。
依上表可知,歷年評鑑結果,百分之八十以上院系所皆可通過,百分之十至二十待觀察,祇有百分之三以下未通過。這種評鑑結果,在大專校院間仍有許多不同意見。
檢視我國高教評鑑制度雖已實施二十餘年,其間教育部始終居於主導地位,目前雖改由高教評鑑中心基金會辦理,但教育部仍以評鑑結果作為處理大學校院招生總量管制、增設系所之審核、獎補助經費核發以及學雜費調整之參據等決策,因此大學校院及社會各界對於歷次評鑑寄以最大之關切,並對評鑑工作給予不同之毀譽,茲試評估如下:
1.大專評鑑宜有較明確而具體的評鑑政策及評鑑指標,讓大專校院有較長期的準備,以導引各校校務之發展。
2.大專評鑑的專責單位由教育部及評鑑中心等多元單位負責及執行,近年來已逐步朝向鬆綁及強化大學學術自主的方向邁向與發展,速度可以加快。
3.一般大學與技職校院設校之目標、設校之特性及教學課程內涵等皆有不同,評鑑的方式、指標或結果,可有較大之差異與彈性。
4.每次大專評鑑的評鑑項目,包括內涵與效標,都可有較大的調整機會,尤其事前的討論,都可鼓勵各校代表參與。
5.大專評鑑在教學與研究的比重,尤其採SCI、SSCI、EI等研究論文的篇數作比較,較易有仁智之見。
6.大專評鑑委員的聘請、講習、評鑑前後與當天的參加頻率,常易影響評鑑結果,也容易引起批評。
7.評鑑結果的處理,分成通過、不通過與待觀察,並以追踪評鑑處理,雖已逐漸形成習慣,爭議應可逐步減少。
8.最後,大專評鑑應重視各校自我評鑑,當有一天,大專評鑑皆由各校自我評鑑與教師評鑑處理,自我成長與發展才是大專校院評鑑的終極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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