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法國議會。)
陳總統在元旦祝詞中指出修憲將以國會改革、政府改造為限,似乎意味著自去年十二月以來,從行政院秘書長邱義仁訪美時所拋出的「三權分立、總統制」修憲議題,將暫時排除於今年的政治動員之外了。但是,不論未來是否再度進行「憲政體制的選擇」,學術界應該以一種嚴肅而恭謹的態度,不僅從理論上論說總統制的優、缺點,更需要從實務面,為國人分析總統制在我國的可行性。
所謂的「總統制」,一般學界的觀點多認為,是由美國根據1787年制訂的憲法,並經兩百多年的實際運作,所逐漸發展而成的一種政府權力運作的模式。它強調的是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分立,由總統任命及直接掌控內閣成員,負責行政部門的決策與監督。就美國憲法而言,它呈現三個特點:一、總統是由人民按憲法規定期間選舉產生;二、在正常的狀況下,總統不會被立法機關以不信任投票而強迫辭職;三、行政部門決策模式乃一人式的、而非協同式的。就這些層面來觀照我國憲法及現行政府的運作,我們實在很難說「不是總統制」。不過,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規定,這正是我國1997年修憲,所欲仿效法國第五共和「雙首長制」政府權力運作的重要機制。也正是這個機制,使得陳總統在缺乏一如李前總統獲得立法院多數支持的條件時,不能單獨透過掌控行政院人士任命的權力,即可達成廢核四政策目標的關鍵。
改成「美式總統制」就能讓陳總統稱心如意了嗎?恐怕未必,因為美國憲法固然明文規定「行政權力賦予美國總統所有」,但是基於憲政主義中「權力分立與制衡」的精神,美國總統的權力受到國會的制約,決不能令人小覷。即以「總統也可提名,向參議院諮詢並經其同意後,任命…所有其他美國官員」而論,移植「美式總統制」的實踐結果,陳總統果真樂見?舉例來說,民進黨在新國會中是第一大黨,加上台聯的助力,陳總統如果「提名」張俊雄先生續任行政院長,要過立法院在野聯盟「同意」這一關,恐怕仍然大有問題。也許我們要問了,「美國能,為什麼中華民國不能?」
許多歐美政治學者都對此提出了解釋,他們普遍認為「柔性政黨」以及「兩黨政治」,是美國總統制能夠正常運作的必要條件。例如威爾森便指出:「美國總統之可以應付反對黨控制的國會,是因為一、民主黨與共和黨間的政治差異不大;二、政黨在國會中難得謹守政黨方針投票,總統可以為他的提案(提名)建立一個跨政黨的支持。」就這些總統制運作的配套條件來說,我國的政治環境一方面持續維持著「剛性政黨」,一方面又朝「多黨制」分化的條件下,當總統未獲國會多數支持,反而壓縮了總統得以操控行政權的空間。
再者,學者安得森更進一步的指出:「美國總統的許多政策決定具有聯盟性質,以及他需要說服別人跟他一起行動。」也意味著美國總統若欲推動政策,特別是當他面對不同政黨所控制的國會時,必須展現高超的溝通技巧、說服能力。這種與總統個人的人格特質以及民主素養相關的條件,又豈是我國總統所能望其項背、或願意效法者?
在解嚴後歷經六次的修憲過程中,國內其實仍有許多法政學者一再指出:憲法可以「移植」,憲政卻必須是「成長」的。在剛剛度過「第一個」不放假的行憲「紀念」日裡,也許國人更應該思考的是,我們除了擁有勇往直前的修憲,甚或制憲的勇氣之外,什麼時候,我們會開始要求政治掌權者接受憲法的規範,也就是「行憲」的決心呢?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